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2 地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信息接收
3.2 预警信息转发
3.3 主动防御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信息报告与处理
4.3 分级响应
4.4 处置措施
4.5 响应终止或调整
4.6 后期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技术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6.2 预案演练
6.3 预案评估与修订
6.4 培训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7.2 实施时间
8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交通运输和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为切实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进一步规范信息处理、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培训演练和支持保障等各项应急工作,完善水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更加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水路运输正常秩序,保障水路畅通,并指导地方建立完善水路交通应急体制和应急预案体系,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国务院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已有国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其规定。其他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如旅客滞留等)按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 定义及分类
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缺乏等需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水路紧急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港口危险货物火灾、爆炸事故等;
(2)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等;
(3)由于煤炭、粮食等重要物资缺乏、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
1.4.2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5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最大限度防范化解水路交通重大安全风险,控制、减轻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切实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2)依法应对,预防为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提前采取防御措施,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等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库,提高港航企业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加强应急技术的研发应用,全面提高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结合水路交通管理体制,负责辖区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水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
(4)快速反应,协调联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的应急工作响应程序,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和报送工作,整合行业应急资源和社会应急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各部门、港航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协同应对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1.6 预案体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港航企业的应急预案。
(1)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和指导地方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实施。
(2)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有效衔接。
(3)港航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港航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组织制定并实施。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应急预案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水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交通运输部、省、地市和县四级组成。
2.1 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1.1 应急领导小组
研判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领导小组由部主要领导或经部主要领导授权的分管部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部领导、部总师或部应急办、水运局、海事局、办公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2.1.2 应急工作组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调度指挥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负责应急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技术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启动相应工作组。工作组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成立。
2.1.3 日常应急管理
在部应急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部水运局承担有关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具体承担长江干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一级应急响应时水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见图1。

图1 水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框图
2.2 地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地方交通运输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信息接收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预警信息包括: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等相关信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以及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事件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长航局负责在日常工作中推动利用遥感、视频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多种途径开展其他水路交通风险源信息、突发事件信息以及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和风险分析工作,做到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关注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并按职责做好信息收集、处理和转发工作。
3.2 预警信息转发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部应急办)负责有关预警信息转发,或视情商水运局转发预警警报。相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按照其职责和防御响应程序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相关地方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转发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程序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出本级防御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3 主动防御
按《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程序规定,及时、科学启动防御响应。针对可能引发本预案启动所规定水路运输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受影响地区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启动预警“叫应”机制,做好相应防范和应对工作,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做好防御响应、巡查和管控工作。
3.3.1 防御响应
在大风、台风、强降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以及洪水来临前,长航局、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开展会商研判,按职责督促港口企业、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落实防御响应工作:
(1)督促港口企业采取管控措施,做好人员避险、设备避风、货物避水等防灾应急预置准备工作。
(2)督促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加强通航建筑物设备、系统运行状态监测,提前调配应急人员、物资、设备,做好应急预置准备工作。
3.3.2 防御巡查
长航局、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职责督促港口企业、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等,按工作要求开展巡查:
(1)督促港口企业重点检查大型港口机械、高架管线等设备设施的防风措施以及堆场货物加固绑扎、降低高度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2)督促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加强对闸阀门等重要设施设备和引航道等风险较高部位巡查巡检力度,视情加密巡查巡检频次。
3.3.3 防御管控
长航局、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职责督促港口企业、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按照主动防御管控要求采取管控措施:
(1)当港口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大风、台风预警且预警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应督促港口企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锚定、加固,堆场货物加固捆扎、降低高度,暂停高处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等措施,并根据港口大型机械的抗风等级和设计作业条件,依据监测、研判的作业现场风力,按照标准规范及时停止作业。当预警风力达到8级以上时,应督促港口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巡查巡检,对于经研判不满足安全条件的,严格落实“应停尽停、应关尽关、应撤尽撤”等刚性措施。当预警风力达到10级以上时,应督促港口企业停止作业,并撤离台风响应区域内的全部人员,现场留守的应急处置人员应位于符合抗风等级要求的安全场所。
(2)督促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落实加强巡查巡检、减少过闸闸次、降低进闸船速、动态调整等主动防御措施。对超安全运行条件时,及时发布停航指令,关闭通航建筑物并提前疏散待闸船舶至安全水域。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相关省级、地市级、县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
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按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险情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级、二级两个响应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事件一级响应,同时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一级应急响应。相关省级、地市级、县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一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超出地方应急组织能力,需要由交通运输部予以相应支持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交通运输部视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支持,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图2 一级应急响应及处置程序
启动部应急响应时应以明电或其他形式通知事发地或受影响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可以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对于同一突发事件,事发地下一级部门(单位)启动的响应级别原则上应不低于上一级部门(单位)。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超出本级范围的突发事件,需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处置时,应及时提出请求。
4.2 信息报告与处理
4.2.1 信息报告与传递
事发地相关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报送,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事件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通报有关单位。
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是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件类型、时间、地点、事件性质、事件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事故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危险品及危险品种类,发生泄漏、起火爆炸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雪)情、能见度、潮汐、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应急信息要及时报送,对于短时间内无法核清的突发事件,可先电话报送,并尽快书面报送,同时做好续报,重要情况随有随报。
一级应急响应的信息报告基本要求是每天2次,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填报,涉及长江干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同时报长航局。
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分析汇总后随时上报部应急办、部水运局,涉及长江干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同时报长航局。
4.2.2 涉外信息报告
如果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或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进行通报时,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息内容逐级上报到部应急办等有关司局,同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通报信息。
4.2.3 信息处理(部内信息处理)
部应急办接到重大及以上等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会同部水运局和有关司局(单位)核实研判,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起草报送值班信息(信息快报、信息速报)。
4.2.4 信息发布
一级应急响应时,信息的对外发布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其他突发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由部政策研究室组织实施。
突发事件处置与信息发布应同步启动、同步进行。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3 分级响应
4.3.1 一级响应行动
一级应急响应时,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应急工作组负责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灾害特点、类别,应急物资的分布等,采取果断措施,精心指导、协调、组织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并及时将事件最新动态和处置情况上报领导小组。
启动一级值班值守工作机制,按照部有关部署,相关部领导带班,有关司局(单位)负责同志值班。
4.3.1.1 工作会议
一级响应启动后,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调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航局、珠航局(即珠江航务管理局,下同),视情调度现场处置力量,指挥开展应急工作。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展变化情况,视情召开后续工作会议。
4.3.1.2 综合协调
保持与各应急工作小组和应急协作部门的信息沟通,开展工作协调;收集、分析、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协调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部领导的有关批示、指示精神。
4.3.1.3 应急指挥
组织专家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险情进行快速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及时收集、更新、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和处置进展。
指导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做出应急处置措施,评估行动方案,及时提出对方案的修改建议,保证快速、合理施救,防止险情扩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临近省(区、市)的应急救援及抢修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支援及紧急征用工作。
涉及长江干线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长航局按部应急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调度,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西江航运干线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珠航局按部应急工作部署,协调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1.4 通信保障
通信保障组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包括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工作等;负责向相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下发工作文件的传递保障工作等。
4.3.1.5 新闻宣传
新闻宣传组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联络中央主要新闻媒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信息;组织报道应急工作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指导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及相关人员的管理,保证信息发布准确;针对不实报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
4.3.1.6 现场协调
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发现场环境特点及救援力量的配置,指导优化施救措施、改进救援方案;及时上报救援行动进展和后勤保障情况;协调调度部直属机构及周边省份的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提供救援专业技术支持;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等。
4.3.1.7 应急资源调用
领导小组对交通运输部管辖范围的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应急调配权,协调调度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等在交通运输部管辖范围内,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属于地方政府机构的,由领导小组协调调用。
4.3.2 二级响应行动
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时,在分管部领导的指导下,部水运局会同应急办、海事局、长航局等相关司局、单位,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给予指导。根据需要,协调邻近省(区、市)的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支援及紧急征用工作。
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值班值守工作机制,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值班。
4.4 处置措施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加强与本地区应急管理、水利、气象、消防、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合力做好应急调度、抢险救援、交通管控、信息发布等各项工作;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单位做好指导协调。港口、航道、运输保障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4.1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事发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了解事故发生的位置,掌握周围区域环境情况(重大危险源情况、居民住宅区情况等),确定事故特点和事故影响范围,明确应急处置技术,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等现场控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配合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协调调度应急车辆及必要的后勤支援,做好公用设施修复和救援物资保障,并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港口瘫痪或遭受严重损失,相关海事部门负责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或清障工作,加强船舶通航监控,及时发布相关消息,恢复港口航道畅通。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反应行动,相关海事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港口事故的发展情况、危害程度的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导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组织专家研判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后果以及由此导致的中毒、腐蚀等次生灾害的影响,了解港口损失情况,做好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4.4.2 航道抢通保畅应急措施
(1)因滑坡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断航或者特别严重堵塞,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尽快开展修复抢通工作,指导做好现场通航控制和疏导工作。长江干线航道的抢通保畅工作由部长航局负责。
(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相关海事部门负责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受影响的船舶发布,避免堵航事件发生;迅速将事故船舶拖离航道,恢复航道畅通。
(3)因自然灾害、洪水、枯水、调水或输水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报请当地政府协调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处置,迅速采取措施调节水位。
(4)因港口或桥梁等突发性工程事件、桥梁坍塌等而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事发地航道管理部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单位、桥梁运营单位应随时掌握动态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并通报海事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下,航道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应急抢通,进行应急疏浚和调标工作;海事部门应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组织力量进行疏导,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协调施工方及时清除障碍,消除对航道的影响。
(5)长江三峡、葛洲坝船闸因检修、维修造成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部长航局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启动三峡坝区水域船舶滞留应急联动机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进入坝区的船舶数量,组织力量对积压船舶进行疏导。其他航道因通航建筑物检修、维修造成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的,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及时采取交通管制、积压船舶疏导等措施。
4.4.3 紧急运输保障措施
(1)协调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组织船舶应急运力、港口作业能力做好水路紧急运输保障。
(2)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港口企业协调,统筹安排,合理组织煤炭、粮食等重要及应急物资装卸港口周边道路运输,优先安排集疏运车辆通行,必要时,设专门通道,确保运输车辆陆路交通通畅。
(3)海事、航道、港口等管理部门要建立煤炭、粮食等重要及应急物资运输船舶快速通道,优先安排引航、进出港、靠离泊、装卸、过闸等。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监控,及时处置险情,保障安全。
应急响应时,各有关地方交通运输、海事等要积极配合,设置值班人员,保障24小时信息畅通,采取有效措施,为应急运输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4.5 响应终止或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等情况,交通运输部按程序终止或调整响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地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省、地市、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预案规定的程序执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4.6 后期处置
4.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及司法援助。
4.6.2 恢复重建
(1)港口、航道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执行,长江干线航道的恢复重建工作由部长航局组织实施。因突发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重建经费应纳入国家和地方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特别重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恢复重建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上报部水运局、应急办。
4.6.3 总结评估
一级响应终止后,由部水运局牵头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预案改进建议,并在应急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总结评估报告,并报送分管部领导,抄送应急办。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部门应复盘梳理应急工作过程,起草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标明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将应急过程的录像资料与文字资料于应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部水运局。
二级响应终止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议,在应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水运局。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现有资源条件和骨干企业单位,采用多种方式,健全完善专兼结合的港口航道基础设施抢修队伍,鼓励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维护抢修;建立健全国家、地方、社会协调高效的水路应急运输保障船队,提升应急运输保障能力。
5.1.1 港口应急救援队伍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推进所辖区域内的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建设,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案要求统筹考虑辖区应急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港口企业建立专业或兼职应急队伍,推进港口企业建立应急互助机制,推动区域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
(2)部应急办、水运局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大型港口企业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培训,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5.1.2 航道抢通保障队伍
以部长航局和西江干线、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国家重要干线航道沿线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有航道应急保障队伍为基础,加强国家重要干线航道抢通保畅应急队伍建设。同时,应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并针对不同航段的航道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抢通保畅应急演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1.3 应急运力保障队伍
(1)根据重要物资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范围等,部水运局协调组织在全国重点区域选择大型港航企业,建立国家水路应急运输保障船队。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紧急情况应急运力调用方案,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2)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水路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规划、建设工作,在所辖区域内建立应急运输保障船队。
5.2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5.3 物资保障
根据“部省共建、属地管理,布局合理、种类齐全”的原则,部应急办、水运局指导长航局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各地、各部门在开展辖区内风险源普查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辖区的实际特点,合理规划建设与应急能力相适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实物储备,使应急物资覆盖辖区内所有港航设施。部长航局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并报部备案。部水运局、应急办应及时掌握全国水路交通应急物资资源储备、分布情况,建立应急物资资源信息库。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需组织实施跨省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时,由交通运输部协调调度各类储备物资和装备。
5.4 技术保障
部水运局会同应急办组织建立全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家库,根据应急管理形势变化,随时对专家库进行更新补充;组织开展水路运输行业风险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部应急办牵头组织定期应急管理交流培训等活动,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部水运局会同应急办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特点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库,其专家库建立情况及专家名单应报部水运局、应急办。
鼓励各地加强应急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强化关键应急处置和保障装备研发应用,提升水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化支撑服务能力,推动部省联动和数据共享。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和印发。
6.2 预案演练
部应急办会同水运局通过多种形式组织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完善应急预案、应急联动机制、信息报送程序,提高执行预案的能力和实战能力。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实战演习、桌面推演等多种形式的演习演练活动,检验完善应急预案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与应急处置工作,磨合应急联动机制,增强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6.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运输部将组织评估、修改本预案,按程序报批和印发: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水路运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4 培训
部水运局会同应急办组织编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培训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相关法律法规、预案、程序和制度、相关信息化系统使用指南和信息报送程序等,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事应急工作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定期培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长航局组织编制培训手册,组织对应急相关人员进行应急管理专题培训、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组织应急管理专家进行专业授课,组织应急工作人员参加应急管理方面的各类培训与继续教育活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值守部门工作人员应急通讯联络信息表
附件
| 值守部门工作人员应急通讯联络信息表 |
(单位或部门名称)
24小时值班电话:
24小时值班传真:
| 姓名 | 职务 | 座机 | 移动电话 | |
| 部门负责人 | ||||
| 部门值守人员 | ||||
各相关单位值守部门工作人员及通讯信息发生调整时,及时报部水运局、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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