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本市突发供电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电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件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的供电事故,指本市发生的电网供电事故与大面积停电事故。
1.3.2按照供电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供电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暂行)如下:
(1)Ⅰ级(特别重大)供电事故
指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故障前负荷的20﹪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国务院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供电事故。
(2)Ⅱ级(重大)供电事故
指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故障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或本市电网发生严重故障,造成大面积停电或电网瓦解,且无法在短期内恢复,或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本市电网失去发电能力达到可调机组容量的30﹪以上,并造成拉限负荷达正常值的10﹪以上;国务院、市政府认定的其它重大供电事故。
(3)Ⅲ级(较大)供电事故
指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故障前负荷的4﹪以上、10﹪以下,或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本市电网失去发电能力达到可调机组容量的20﹪以上、30﹪以下;市经委、区县政府认定的其它较大供电事故。
(4)Ⅳ级(一般)供电事故
市经委、区县政府认定的一般供电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供电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保证重点、分级处置,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 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2.3工作机构2.3.1市经委
市经委是市政府主管本市电力运行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供电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供电事故的常态管理。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电事故,市政府根据市经委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供电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电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供电事故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实际控制需要,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经委组织市电力公司等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在市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也可由市海洋局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机构
市经委负责组建供电事故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供电事故发生后,从供电事故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供电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监测预报
3.1.1建立供电事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与资料数据库,形成覆盖全市的供电事故监测网络。市经委组织进行常规数据监测分析,及时收集、汇总有关信息并进行研判。
3.1.2市电力公司及有关部门负责加强供电事故的监测,突发供电事故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及时掌握和报告供电事故征兆。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供电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市供电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经委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供电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3.3预警行动
进入供电事故预警期后,市经委、市电力公司、事发地区县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供电事故信息报告系统。一旦发生供电事故,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可及时通过“110”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市经委、市电力公司、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1.2市应急联动中心、市经委、市电力公司、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接到供电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件信息。一旦发生重大供电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供电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4.1.3市经委要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整合供电事故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供电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供电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市经委要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供电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故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经委或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及响应等级的建议。
4.2.3供电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市电力公司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3分级响应
4.3.1本市供电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供电事故。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电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将供电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供电事故,由市经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生地区县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4.3.2响应等级调整
供电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供电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4抢修与恢复
4.4.1供电事故发生后,市电力公司和有关电力企业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4.4.2市电力公司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动、用电恢复,保证电网安全稳定。
4.4.3各发电企业严格按照电力调度命令,恢复机组并网运行,调整发电。
4.4.4各电力用户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恢复用电。
4.5社会响应
供电事故发生后,受影响或受波及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4.6应急结束
4.6.1特别重大、重大供电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经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供电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经委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决定和公布。
4.6.2供电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经委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经市经委和市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现场清理
5.1.1供电事故处置结束,市经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事发区域的勘察及相关工作。
5.1.2责任单位负责现场清理;对因事故导致燃气泄漏、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供气、环保等部门进场处置。
5.2善后工作
供电事故处置结束后,对因应急抢险需要,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3事故调查
供电事故发生后,由市经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供电事故进行调查。市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等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客观、准确、公正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过程、事故损失和事故责任等。
5.4改进措施
5.4.1供电事故发生后,市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要及时组织生产、运行、科研等部门联合攻关,研究事故发生机理,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电力应急预案。
5.4.2各相关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社会应急救援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
5.5信息发布
5.5.1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供电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5.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经委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
6.1.1市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供电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1.2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物资装备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3队伍保障
市经委、市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及重要用户要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完善抢修装备的配备。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6.4交通保障
6.4.1供电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及时对相关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由市政部门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2由市交通局负责提供供电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有关区县政府协助搞好应急交通保障。
6.5经费保障
供电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经委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6.6医疗保障
供电事故发生后,由市卫生局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7治安保障
供电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武警上海总队予以配合,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8技术保障
市经委、市电力公司要聘请电力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电力企业要认真分析和研究供电事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学习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供电事故应急技术保障体系。
7 监督管理
7.1宣传
市经委、市电力公司、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加强防范供电事故的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发生供电事故时如何采取正确措施处置,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7.2培训
市经委、市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及重要用户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供电事故应急处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认真组织对应急预案的学习。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并通过技术交流和研讨等多种方式,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7.3演练
市经委要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相关联动单位适时开展处置供电事故应急演练,各电力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企业的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供电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灾。
7.4奖惩
7.4.1对在供电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7.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经委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
7.5.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经委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市应急办审核。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经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