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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7月31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冶金行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冶金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

  《大连市冶金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大连市甘井子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井子区辖区内Ⅳ级以上冶金行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冶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事故分级

  1.5.l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冶金行业事故。

  1.5.2  Ⅱ级(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冶金行业事故。

  1.5.3  Ⅲ级(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冶金行业事故。

  1.5.4  Ⅳ级(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冶金行业事故。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甘井子区冶金行业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冶金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区安监局相关科室、各街道办事处、各冶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应急专家组成。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应急管理中心,主任由应急管理中心主任担任。

  2.2  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1)在区安监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区冶金行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当发生冶金行业事故时,负责发布应急指令,必要时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2)及时组织有关专家为冶金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3)负责紧急调用相关的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负责组织人员疏散、稳定社会秩序、开展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负责确定应向社会发布的冶金行业事故有关信息。

  2.2.2  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总指挥: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决策救援方案;确定现场指挥人员;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应急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

  2.2.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安监局办公室:负责为应急指挥部提供交通和后勤保障;参与应急救援方案的决策;负责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导工作。

  区安监局综合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冶金行业一般事故,参与调查处理冶金行业较大事故。

  区安监局监管二科: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和演练;负责专家库建设及管理;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分析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

  区安监局应急管理中心:负责应急值守电话接警;指导冶金行业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应急信息平台数据维护;参与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资源的综合管理。

  区安监局相关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参与事故救援,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办事处安监站:负责迅速组织辖区内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抢险、自救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协助做好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冶金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控制事态扩大;按照程序报告事故及应急情况。

  2.2.5  应急专家组职责

  参与救援方案的制定、论证,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技术措施;提出事故防范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与预警

  3.1  危险源管理

  冶金行业的危险源主要是高炉、电弧炉、冲天炉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垮塌;煤尘、钢水、铁水、煤气爆炸;煤气、氧气火灾;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等事故。冶金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危险源管理制度,安装检测、报警装置,加强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3.2  信息报告

  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不超过1小时),向街道安监站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安监局)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区政府,同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损失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中心设事故接警电话,承担全区冶金事故接警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安监局应急管理中心)值班电话:88159808。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上报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及市冶金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安监局)。

  冶金行业事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冶金行业事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措施;经调查确认的冶金事故应说明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判定和采取的措施。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进程报告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

  3.3  预警行动

  应急指挥部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做出预警。同时通知各应急专业队伍、救援物资管理部门、应急专家组等做好应急准备。

  3.3.1  预警分级

  Ⅰ级(红色)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时所发布的预警。

  Ⅱ级(橙色)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时所发布的预警。

  Ⅲ级(黄色)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时所发布的预警。

  Ⅳ级(蓝色)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时所发布的预警。

  3.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应采取的措施及发布机关。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快捷有效的方式发布,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

  预警信息的来源包括上级部门、市有关部门下发的、新闻媒体公布的和冶金企业上报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Ⅰ级、Ⅱ级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Ⅲ级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Ⅳ级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冶金行业事故响应分为四个级别: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响应;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的响应;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的响应;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的响应。

  4.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是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冶金事故的响应。在启动国家、省级、市级响应之前,启动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国家、省级、市级响应启动后,协助上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是指发生一般冶金行业事故的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及时将事故发展情况、救援情况报告市冶金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  应急响应程序

  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采集冶金事故相关数据与信息,分析危险性和事故特点,根据应急专家组的建议,决策救援方案;通知相关应急专业队伍待命,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协调应急增援力量;及时向市冶金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事故发展情况;确定应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4.4  现场处置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1  先期处置(具体现场处置措施详见8.3)

  冶金行业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该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先期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在第一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向街道办事处安管站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安监局)报告事故应急情况。

  接到报告的街道办事处要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险工作。在区级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人员赶到现场时,现场指挥权应转交给应急指挥部。街道办事处指挥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及抢险具体情况,并服从统一指挥调动。

  4.4.2  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和协调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紧急调动其他抢险队参加抢险工作,或请求部队等外部救援力量救援。

  4.4.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及现场情况,进入现场警戒线的应急人员应佩戴符合规定的防护装备,由现场指挥人员确定进入和撤离现场次序。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事故伤害扩大化。

  4.4.4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特点及气象条件,以最快速度设置警戒线,及时疏散周边群众,设置紧急避难场所,由医疗机构和政府部门分别对被疏散群众进行相关救助。

  4.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及专家意见,及时确定动员社会力量的范围,并作出决定,联系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社会救援力量赶到现场后,由现场指挥人员统一指挥调动。

  4.4.6  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根据事故的级别及启动预案的级别,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冶金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工作。

  4.4.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事故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事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4.8  扩大应急

  当对一般事故采取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紧急情况,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或可能发展成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应急指挥部请示区政府启动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全区冶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事故发展到区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应的上一级应急预案。

  4.5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伤员全部得到及时救治,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并批准,现场应急工作结束,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冶金企业事发地和街道办事处安监站负责冶金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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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等的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区安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根据事故级别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安监局应急管理中心建立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急专家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冶金行业经营单位等通信数据库,联系方式应当及时更新,保证信息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全区冶金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冶金企业依法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建立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

  6.3  应急专家保障

  建立应急专家信息库,为冶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家保障。

  6.4  应急装备保障

  各冶金企业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应急队伍所需要的防护器材、抢险救灾、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必要时应急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相应物资及装备。

  6.5  应急经费保障

  冶金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有关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提取安全经费,加大资金投入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相关部门、单位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至少3年修订一次。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问题时,由区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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