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渔业事故发生后能及时予以控制,有效地组织抢险和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以防为主,防救结合”原则,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炉下镇渔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处置渔业安全事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 各有关村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 渔业安全事故是指在渔业生产过程中发生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第二章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延平区炉下镇成立渔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
第七条 延平区炉下镇渔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核实渔业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镇人民政府、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区指挥部报告;
(二)督促渔业经营单位制定和落实渔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对渔业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四)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区指挥部的指导下,积极协调及消防、海事、医疗等部门,迅速有效地做好渔业安全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五)渔业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组织本辖区内渔业救助力量,积极参与救援行动;
(六)建立应急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网络的畅通;
(七)完成区指挥部和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
第八条 建立健全渔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制。
第九条 应注意收集各种信息,适时发布预警警报,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引发渔业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 应加强对渔业船舶日常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涉及渔业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各种险情处理:
(一)渔业船舶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理。渔业船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消防、公安、医务急救等有关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协调、组织指挥救援工作。渔业船舶生产经营者及救援人员应立即利用船上消防设备进行灭火,控制火势蔓延。对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抢救。
(二)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碰、触礁事故的处理。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事故后,渔业船舶生产经营者和救援人员应及时组织受伤人员的抢救、落水人员的搜救和事故船舶的排水、堵漏、分离、脱礁等工作,并及时向就近当地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以便救援。
(三)水产养殖企业发生用电、使用锅炉事故的处理。水产养殖企业发生用电、使用锅炉事故后,要立即采取截断电源,疏散周边人员和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抢救等措施,及时向电力、质量监督部门及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水产养殖企业发生地质性灾害事故的处理。水产养殖企业发生洪水、泥石流等地质性灾害事故,要及时有序地安排人员撤离,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抢救、搜救工作。
第十二条 渔业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种救援力量以及可参与救援的单位、船舶、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积极迅速参与救助。
第五章 善后处理
第十三条 渔业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工作,查明原因,属于责任事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及时报告事故,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作出书面报告,并总结经验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协调有关村搞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第十五条 对应急救援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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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