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全县供气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程序,提高对重大事故应急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在供气系统的重大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平遥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由平遥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有关单位根据供气系统重大事故等级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1.2.2 相互协调,快速反应。以新市城区为主体,平遥县城乡建设局与有关单位、部门密切协作,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供气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后在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方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供气系统发生的连续停止100户(或以上)居民24小时(或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突发事件(或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燃气事故)。具体包括:
(1)燃气生产、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
(3)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输送受阻或者天然气上游、中游、下游各站址以及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储罐站、灌装站淹没。
(4)气源输配、应用设施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露;
(5)城区主要供气和输配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气;
(6)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爆发传染性疾病,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等。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平遥县城乡建设局设立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供气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范围内的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1 指挥小组
2.1.1 指挥小组组成
组 长:赵立涛(平遥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根明(城建股股长)
师培洪(安全股股长)
成 员:段若圣(办公室主任)
陈新武(乡村股股长)
安启虎(市政管理站站长)
张青华(财务股股长)
侯寿强(工程股股长)
闫建中(设计室主任)
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股室按职务高低递补。
指挥小组下设指挥小组办公室。
指挥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
2.1.2 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和协调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平遥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供气系统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平遥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5)负责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6)其他有关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 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 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平遥县城乡建设局安全股,办公室主任由安全股股长师培洪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段若圣、城建股股长李根明、市政管理站站长安启虎担任。
2.2.2 指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小组组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同专家工作组专家进行联络。
2.3 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3.1 办公室
负责与平遥县人民政府应急机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指挥小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省建设厅、市建设局和平遥县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负责安排指挥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小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协调各股室的应急工作,审查供气系统重大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供气系统重大应急事故简报;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负责全县范围内供气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2.3.2 市政管理站、城建股
起草防止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供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处理当地的供气应急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供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供气系统事故情况;组织对事故的调查。
2.3.3 工程股
组织施工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与支援。
2.3.4 财务股
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供气系统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2.3.5 设计室
组织设计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与支援;负责建立供气系统应急技术专家库;负责供气系统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
2.4 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4.1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进行专题研究;
2.4.2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出咨询或建议;
2.4.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4.4受指挥小组指派,对各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给予技术支持。
3 预警和预警机构
3.1 日常预防和预警机构
3.1.1 平遥县城乡建设局负责供气系统运行监测、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平遥县城乡建设局在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中,应明确预警预防的方式、方法、渠道以及对燃气设施日常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按照供气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
I 级、II级、 III、IV级应急响应行动,平遥县城乡建设局指挥小组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在平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 先期处置
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平遥县城乡建设局指挥小组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可越级上报。平遥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气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供气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按规定程序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直接报建设部指挥小组办公室,同时报省、市、县三级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3.2 基本要求
根据事故发生地区信息报告的情况,迅速查明事故性质、发生区域、严重程度和应急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协作部门和应急响应级别。
4.3.3 报告程序
(1)供气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应急机构电话报告。供气企业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II级)和重大特别(I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供气企业应急机构须立即向省建设厅、市、县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重大特别事故上报建设部指挥小组。
4.4 响应行动
4.4.1
供气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供气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必须做到:
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②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③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④服从平遥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了解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2)平遥县城乡建设局指挥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应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平遥县城乡建设局指挥小组和平遥县人民政府及市建设局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并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平遥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协调事故现场抢险工作、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和公安干警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做好现场标记和详细记录。
(3)平遥县城乡建设局指挥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平遥县城乡建设局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指挥小组全体工作人员迅速到位并坚守岗位,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事故的应急情况,并提出供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建议方案。讨论应急工作建议,并组织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展开Ⅰ级、Ⅱ级、III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组长带队赶赴现场,在平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职能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4.4.2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省建设厅、市、县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4.4 重特大事故快报应依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的简要经过;
(5)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6)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受省、市、平遥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 指挥协调
4.6.1 平遥县城乡建设局获悉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6.2 平遥县城乡建设局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4.6.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7 应急支援
当供气系统事故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外界支援时,由指挥小组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的程序报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落实。
4.8 新闻发布
供气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指挥小组决定,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发布要报平遥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应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平遥县城乡建设局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协助相关部门,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和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等工作。
5.1.1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5.1.2 指挥小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调查报告
5.2.1 供气重、特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 奖惩
5.3.1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3.2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和在燃气突发性事故救援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平遥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7.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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