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防灾减灾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岳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岳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1.4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当周边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应急预案体系及预案衔接
《岳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由县应急局牵头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抄送市应急局备案。其他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依照本预案进行编制。
2现状及危险性分析
岳阳县位于长江中游中低纬度区,属亚热带大陆季风湿润气候,受季风的影响较大。其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季节性强,热量适度,春温多变,初秋有寒,严寒期短,暑热期长,雨水集中,夏、秋多旱。由于山地的地形影响及洞庭湖水体的湖泊效应,因而气候多样,灾害性天气频繁,同时山丘地区与湖区的气候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县主要是山地和丘陵为主的地形地貌,东部山区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西部平原属于水旱灾害、冰雹灾害易发区。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其危害主要有:一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构成危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是对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学习造成极大影响;三是对建筑物造成破坏;四是对当地交通、通讯等造成很大影响;五是可度能造成某些疾病的爆发,也会造成人民心理恐慌;六是引起当地社会治安问题;七是对当地的自然环境造成影响甚至破坏。
全县总面积2809平方公里,下辖14个乡镇和1个办事处,总人口约72万,其中农业人口约37万。已建成县城区避险场所8个,面积共约18万平方米,可容纳15.7万人左右,各乡镇都有避险所,储备有应急救助物资和救灾器材等,避难场所安装有相关标识。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指挥机构及其成员
3.1.1指挥机构
成立岳阳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应急综合指挥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县减灾委是岳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承担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职能,研究制定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工作,推进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商粮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健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武警中队、团县委、县人社局等。减灾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3.1.2县减灾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发改局局长、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3.2办事机构
3.2.1减灾委办公室和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
县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减灾办)设在县应急局,为县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副局长担任。由县应急局防灾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股承担减灾办具体职责。
主要职责:灾前预防阶段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落实任务,责任到人;负责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部署和落实防灾减灾应急措施;研究制定全县救助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及自救互救能力;制定灾害发生时人员疏散方案,规划人口疏散路线及场地。灾害发生后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各部门开展抢险自救互救工作;开展灾情调查,及时掌握灾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组织各部门开展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防灾减灾活动,推进救助交流与合作。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力量,增加其他单位联合办公。
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职责: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处理各镇和县直各部门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3.2.2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市级下达和县级救灾款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速报;负责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后趋势判定意见;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负责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宣传报道工作,统筹协调指导涉事乡镇或部门开展涉及自然灾害救助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市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支持,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专项资金;牵头组织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县教体局: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县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县工信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工业受灾情况。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统计报告全县通信行业受灾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县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县住建局(人防办):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人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抢通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指导全县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湖泊、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乡镇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县商务粮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县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负责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
县文旅广电局:负责协助发布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林业局: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协助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本县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情况的预测预报;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预测评估。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岳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县武警中队: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县供电公司:负责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团县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接收捐赠款物;管理、调拨救灾物资,及时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3专家组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组,由有专业知识、实际救援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对全县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意见,为全县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3.4基层应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等相关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5应急联动机制
3.5.1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
3.5.2应急救援值守制度
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值守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漏岗,并做好值守记录,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地点、时间、性质等要素通知带班领导,并根据带班领导的指令及时向县减灾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5.3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含派出机构)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理;需抽调民兵的由应急指挥中心向县人武部提出申请,形成共同应对处置的应急联动机制。
3.5.4在超过本级或规定权限的应急工作指令时,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向上级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4预防与预警机制
4.1信息平台及信息处理
根据现有条件,逐步整合全县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通信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岳阳县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县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系统)。
县减灾办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自然灾害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救助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4.2监测预测
4.2.1预防
建立重大危险源、综合动态信息和应急资源(包括领导机构、救援队伍、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坚持平常监测和定点监测、专业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加强监测预警,防患于未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自然灾害预防及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化解各类风险和自然灾害。
4.2.2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自然灾害监测制度,完善自然灾害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形式和程序;根据自然灾害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及时监测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
4.2.3预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历年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以及监测数据等,对自然灾害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自然灾害应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自然灾害预测工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3预警
4.3.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确定由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自然灾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评估,根据自然灾害的级别标准,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预警级别。
4.3.2预警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自然灾害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应急指挥中心,并按规定向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预警发布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4.3.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自然灾害四级预警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对自然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级别;
(4)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加强管理;
(5)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警示信息,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检查督导重点防控部位采取安全措施、应对准备等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7)视情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4预警变更及解除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4信息报告
4.4.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自然灾害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自然灾害信息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4.4.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上报各类自然灾害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中心接报后,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并按值班领导的指令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并上报。
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自然灾害信息上报应急指挥中心,对于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首报时间在接报后30分钟之内,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达到上报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超过首报时限2小时的视为迟报,超过12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24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
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应急指挥中心及时通报外县区。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乡镇政府等有关领导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信息,及时接听县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电话(0730—7624229),并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4.4.3信息报告内容: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有关情况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除做好应由本级组织处置的自然灾害外,还应依法做好应由上级政府组织处置的自然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
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5.2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自然灾害,依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等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县减灾委审议确定。
(1)一般自然灾害(Ⅳ级响应):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主处置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请求或实际需要,县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县级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自然灾害以上(Ⅲ级响应以上):由县减灾办提出建议,报县减灾委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县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3指挥与协调
(1)一般自然灾害(Ⅳ级):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自然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减灾委副主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自然灾害以上(Ⅲ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县减灾委主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自然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县2个(含)以上乡、镇行政区域自然灾害处置的,由县减灾委指挥协调处置。
上级部门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的,应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
5.4应急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3)组织有关专家对自然灾害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4)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按程序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视情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8)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9)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0)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1)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2)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13)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5现场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减灾委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
(1)生活救济组:县应急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粮局、县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救济方案;接收、分配捐赠款物;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县应急局牵头,县民政局、县科技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商粮局、县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县卫健局牵头,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水利局、县商粮局、县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商粮局、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复工复产。
(5)恢复重建组:县发改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商粮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县审计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粮局、县科技局、县卫健局、县市场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广播电视台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发布救助信息和引导舆论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5.6扩大响应
如自然灾害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或自然灾害已波及到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县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应急联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处置工作。
县人武部及驻县有关部队根据自然灾害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8社会动员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5.9区域合作
加强与毗邻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自然灾害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5.10应急结束
5.10.1一般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减灾委批准,由应急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省委、省政府、省减灾委或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5.10.2现场指挥部指定一般自然灾害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有关主管部门在1周内向减灾办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10.3县减灾办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按照相关要求,在2周内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同上。
5.11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
县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做好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6.1.1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统筹使用县以上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县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社会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县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县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商粮局确保粮食供应。
6.3保险
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自然灾害保险理赔工作。
6.4调查评估与总结
(1)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调查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自然灾害的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评估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底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自然灾害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减灾办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初对上年度全县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5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受灾地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7保障措施
7.1人力资源保障
7.1.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1.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商粮、卫健、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1.3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1.4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减灾办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告县减灾办备案。
7.2通信和信息保障
7.2.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防灾减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2.2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县、乡镇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7.2.3按照县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3交通运输保障
7.3.1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协调公路、铁路等单位保障救援人员和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人员、车辆等配发相关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现场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7.3.2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由县卫健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发自然灾害时,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5治安保障
7.5.1自然灾害发生后,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减灾委领导下,由事发地公安派出机关和基层政府负责,在自然灾害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5.2由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县人武部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必要时请县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予以配合;指导自然灾害发生地基层政府及村(居)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7.6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防灾减灾条例》《湖南省防灾减灾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乡镇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7物资保障
7.7.1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县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7.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
7.7.3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供应预签约。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供应,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7.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8装备和设施保障
7.8.1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8.2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9人员防护保障
7.9.1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并发挥功能,确保避难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7.9.2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场所。要指定或明确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7.9.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10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环节的工作。
7.11法制保障
县减灾办会同县司法局根据应急工作实际,组织起草应对自然灾害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保护灾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7.12其他保障
7.12.1县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科学分析气象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7.12.2县水利局应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相关信息服务。
7.12.3县科技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自然灾害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
8预案监督管理
8.1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台风、干旱、冰雹、暴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预案演练
县应急局协同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县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切实让演练成为发现问题、锻炼队伍、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重要载体。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8.3宣传和培训
县减灾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应对自然灾害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急知识手册。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培训教材,并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各类学校须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指导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自然灾害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指导乡镇、村(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能力。
8.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组织制定和实施,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8.5奖励与责任
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社局和县应急局联合表彰;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