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确保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岳阳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1.3.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3.3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采用先进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科学的技战术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除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以外的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火灾事故另行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配套实施。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
1.5应急预案体系及衔接
《岳阳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火灾应急预案”)是全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本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由县应急局制定并公布施行,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相关单位的火灾事故预案依照本预案进行编制。
2火灾发生的基本情况及危险性分析
2.1火灾发生的基本情况。
岳阳县地处湘北,西揽洞庭,北扼长江。辖14个乡镇和1个办事处,总面积2809平方公里,总人口72万。全县扎实推进构筑社会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持续开展了声势浩大、深入细致的彻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一大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有效净化了我县消防安全环境。
当前我县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隐患和面临形势:一是商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的火灾尽管数量不多,但仍然存在部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动态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二是一些“七小”场所未经消防审批擅自投入使用,存在火灾隐患,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三是城镇的居民区楼道堆放杂物,封堵安全通道等问题。四是冬春两季是农村火灾高发期,1至4月份是全年最寒冷的时段,用火用电量增多,烟花爆竹的燃放都是火灾高发的因素所在。五是部分乡镇、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还不到位,村民的放火烧荒和纵火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六是部分群众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发生后不会扑救初期火灾,也不懂逃生自救方法。特别是老龄、残障、儿童等弱势群体,欠缺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继续把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深入到每个乡镇、村(居)委会、家庭,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群防群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火灾上升的势头,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2.2事故风险分析
社会形态中,很多物质具有可燃性,一旦具备火灾的三要素,就会发生火灾事故。火灾事故一旦发生,会毁坏财物,易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残害人类生命,破坏生态平衡,引起不良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因此,管理不善、监控不力、操作不当、运输不妥和设备装置的事故隐患等原因或自然灾害、其他事件均可能造成或衍生火灾事故。
2.3不同类型火灾事故的处置措施
2.3.1按照火灾发生的对象,常见的火灾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结构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易燃结构建筑区火灾、闷顶火灾、古建筑火灾等。
(2)地下工程火灾:主要包括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下仓库火灾、电缆涵洞火灾和地下车库火灾等。
(3)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火灾、井喷火灾和油罐火灾等。
(4)人员集中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宾馆饭店火灾、商场(厦)火灾、影剧院火灾、体育馆火灾、图书馆(档案馆)火灾、托儿所(幼儿园)火灾、学校火灾和医院火灾等。
(5)交通工具火灾:主要包括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和船舶火灾等。
(6)仓库火灾:主要包括露天堆垛火灾、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火灾、冷库火灾和粮食仓库火灾等。
(7)工厂企业单位火灾:主要包括轻工、电信器材、医药、电器、印刷等各类行业工厂企业单位发生的火灾。
(8)特殊情况火灾:主要包括带电设备(线路)火灾、强风(干旱)情况下火灾和有毒区域火灾等。
上述各类火灾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火灾可能和其他类别的火灾共存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针对火灾事故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2.3.2在需要采取紧急疏散、转移群众的应急救援措施时,县政府和当地乡镇政府重要的应急工作任务之一是组织实施好当地群众的疏散转移工作的实施。
2.3.3预警级别、事故级别与响应级别
火灾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级四级。事故级别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和事故级别采取不同的响应级别,事故的响应级别分成IV级响应、III级响应、II级响应、I级响应。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1指挥部及职责
县设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指挥部设在县应急局。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跨地区和部门的重要联络事宜;协调部门、地方、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3.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2.1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
设置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我县火灾应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办事机构。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处理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编制县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火灾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应急工作;负责全县火灾信息的统一收集、汇总、整理和发布工作;负责火灾应急知识、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负责县级应急平台建设,制定全县火灾应急管理制度,重点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为市级应急平台报送所需数据、图像、语音和资料等;负责县火灾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辖区派出所等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组成,如有需要,应急指挥部可增设相关部门。
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掌握全县的灭火力量及抢险救援力量,会同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等相关单位做好火灾现场救援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协助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完成火灾应急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卫健局:及时组织救护伤病人员和转移危重伤病人员;及时协调、组织、提供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火灾事故信息新闻发布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救援物资进行调配和发放,负责督促指挥各类企业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为消防救援等部门灭火提供各种资料和信息;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县民政局: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慰问、安抚善后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的监测。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救援人员赶赴事发现场,提供事故区域及周边建筑物的基本情况,调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大吨绿化洒水车,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支持。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现场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县供电公司:按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对火灾现场实施断电保障措施。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与灭火应急救援处置相关的气象参数。
自来水公司:负责火灾现场的不间断供水。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交通运输工具、协调抢救物资的供应和疏散有关人员。
县财政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工信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县人武部: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驻县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秩序。
3.3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灭火救援、建筑、环保、化工、燃气、供电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火灾现场进行科学分析,对在现场的应急救援灭火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3.4应急联动机制
3.4.1应急救援值守制度
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值守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漏岗,并做好值守记录,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地点、时间、性质等要素通知带班领导,并根据带班领导的指令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4.2发生火灾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含派出机构)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理;需抽调机动民兵的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向县人武部提出申请,形成共同应对处置的应急联动机制。
3.4.3在超过本级或规定权限的应急工作指令时,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4预警机制
4.1信息平台及信息处理
4.1.1根据现有条件,逐步整合全县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通信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岳阳县政府火灾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县火灾应急信息系统”)。
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火灾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4.1.2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4.2接警与报告
在岳阳县辖区内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事故时间、发生地点、人员伤亡情况、涉及的火灾物资名称、目前的危险状况、联系人及电话号码等。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核查情况,并将事故初步情况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及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时限为接到事故报告的1小时内。接警与报告程序具体按照《岳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顸案》的规定执行。
其他部门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时,应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4.3预警与监控
4.3.1对遭受或可能遭受火灾事故影响的区域和人群,县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当已发生火灾事故,县应急指挥部应在事故现场告知周边群众避开事故警戒区域,避免因误进危险区域而受伤。
4.3.2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信息、近期发生火灾事故情况,应及时向社会通报。
4.3.3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各类场所进行定期巡查,检查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火灾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的情况、检查监控设施和各类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检查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监控制度情况;各企业、场所负责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火灾防治工作的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
4.3.4其余预警和信息要求按照《岳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4.4信息报告
4.4.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火灾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级各有关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火灾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4.4.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上报各类火灾事故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中心接报后,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并按值班领导的指令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并上报。
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火灾事故信息上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对于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首报时间在接报后30分钟之内,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达到上报标准的火灾事故信息,超过首报时限2小时的视为迟报,超过12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24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在接报核实后即报县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有关部门在首报县应急指挥中心的同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直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直相关部门。
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及时通报外县区。
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领导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信息,及时接听县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电话(0730—7624229),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4.4.3信息报告内容: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5应急响应
5.1应急处置
5.1.1先期处置。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立即启动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辖区公安、消防、应急、卫生、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实施灭火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并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县应急指挥中心。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行动方案,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市应急指挥中心。
5.1.2处置指挥。
(1)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
(2)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力量参加灭火救援,按照指挥权分别调集辖区内的消防救援大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的行动方案,积极参与灭火救援。上级指挥部到场前,增援力量接受辖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指挥。重要场所、重点时段发生的火灾,灭火救援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并提高一个级别调度。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危险品化学等敏感场所火灾按照相应等级高一个等级调度。
5.2分级响应
5.2.1火灾事故实行分级响应机制。
(1)根据响应的级别成立相应的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到位,涉及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到位,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一般级(IV)应急响应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县主要领导、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及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参与事故应急行动。县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按本预案规定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较大级(III级)应急响应时,县应急指挥部全部成员单位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全部成员单位到位;县委、政府全面动员辖区内响应部门和应急力量,按照国家、省、市的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2.2发生火灾事故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响应行动具体如下:
(1)应急指挥中心的响应:与发生事故单位取得联系,掌握事态发展情况,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了解核查事故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及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火灾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通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有关应急支持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按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县应急指挥部的响应:对事故的紧急情况进行判断、评估,决定预警和响应级别;当发生较大以上级别事故时,迅速组建现场指挥部,决定现场指挥部组成;向应急指挥中心下达启动预案的指令;决定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等重大事项;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事项。
(3)各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按照职责和部门预案进行响应;接到县应急指挥中心响应指令后,迅速通知本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到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汇报本部门应急实施情况;落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5.3指挥与协调
火灾事故的指挥与协调按照《岳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的指挥与协调由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牵头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县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对各部门的应急调度职责。
5.4应急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及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
基本措施包括: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积极疏散围观群众;进行火情侦查,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开辟救生通道,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选择好灭火阵地,减少水渍损失;转移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5.5现场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侦察组、灾情处置组、安保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火灾事故调查组。
(1)侦察组: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火情侦察工作。火源位置、燃烧物质的性质、燃烧范围和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是否有人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通道;有无爆炸、毒害、腐蚀、遇水燃烧等物质,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场内是否有带电设备;切断电源和预防触电的措施;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火势威胁的程度等;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及其毗邻建(构)筑物的状况,是否需要破拆;起火建(构)筑物内的消防设备可利用情况。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及事发单位组成。
(2)处置组: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抢险作业,尽快控制危险源;负责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及事故后被污染区域的清洗消毒工作。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组成,事故单位配合。
(3)安保组: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警大队、县治安大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
(4)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临时医疗救护点的设立,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及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治疗;负责对救援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医学咨询。由县卫健局牵头,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相关医疗机构组成。
(5)后勤保障组:负责组织调集、运送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油料;根据火灾现场需要,组织加压送水和检测事发现场水质;为参战人员提供饮食和衣物供应;对应急救援现场车辆、装备随时进行维护。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卫健局、自来水公司组成。
(6)火灾调查组:负责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上报应县急指挥部,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及事故单位等组成。
5.6扩大响应
如火灾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或事故已波及到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应急联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县人武部及驻县有关部队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8社会动员
火灾事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5.9区域合作
注重与毗邻县政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火灾事故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
5.10应急结束
5.10.1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应急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省委、省政府,省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或市委、市政府,市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5.10.2现场指挥部指定一般火灾事故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有关主管部门在1周内向应急指挥中心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处置情况、引发事件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10.3县应急指挥中心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按照相关要求,在2周内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同上。
5.11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县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做好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可能造成污染或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证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事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并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维持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6.2事态监测与评估
6.2.1现场指挥部或最初到达现场的应急部门应迅速了解事故现场情况,确定事故现场区域,掌握人员伤亡和人员受困情况,迅速判断事故规模、影响范围和趋势,初步确定防止势态进一步扩大的工作措施。
6.2.2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现场监测、监控任务。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可能的爆炸危险性;诱发其他危险的可能性;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氧含量的监测等。
6.2.3爆炸危险性的监测由公安部门负责;负责监测的部门应将监测结果和建议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6.3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经对事故现场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对火灾事故现场区域进行划分,并根据监测的结果进行调整。
6.4保险
火灾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火灾事故保险理赔工作。
6.5调查评估与总结
县应急指挥中心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调查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6.6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恢复重建工作。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由县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指导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7.1.1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民兵预备役力量为主。主要包括:依托消防救援大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
7.1.2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备案。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1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广播电视台以及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事故通信畅通。县应急指挥中心应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处置事故网络通讯录,保障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应急通信方式为手机联系与固定电话联系。通讯录中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安排值班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值班人员的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
7.2.2由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编制信息报送的规范格式和程序。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火灾事故相关信息收集,汇总,将信息上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如有变更,应在10日内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送变更信息。
7.3交通运输保障
7.3.1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协调公路、铁路等单位保障救援人员和受事故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人员、车辆等配发相关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及相关乡镇政府(办事处)等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现场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按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2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由县卫健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发生事故,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5治安保障
7.5.1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事发地公安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在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5.2由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县人武部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必要时请县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予以配合;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7.6财力保障
处置火灾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火灾事故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县应急局提出,经县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7.7物资及生活保障
7.7.1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健局、县商粮局等职能应按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设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根据应对火灾事故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7.7.2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人民政府及火灾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7.8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火灾事故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上报应急指挥中心,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7.9人员防护保障
7.9.1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
7.9.2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场所。要指定或明确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7.9.3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10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视事故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事故。
7.11法制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县司法局根据应急工作实际,组织起草应对火灾事故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加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保护灾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7.12其他保障
7.12.1县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科学分析气象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7.12.2县科技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事故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
8预案管理
8.1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本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切实让演练成为发现问题、锻炼队伍、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重要载体。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8.2宣传和培训
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应对火灾事故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急知识手册。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自救、互救等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培训教材,并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火灾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
8.3监督与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4责任与奖惩
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预案管理
8.5.1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由县应急局组织修订、完善、评审、更新;县有关部门及其他处置火灾事故单位应服从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题预案。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8.5.2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
8.5.3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