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批示精神及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中卫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织密灾害事故的防控网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深入推进应急预案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全面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应急预案管理能力和体系建设水平。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 9 月 1 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 4 月 29 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11 月 1
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 年 11 月 7 日);
(5)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 年 1 月 8 日);
(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 年 10 月 25 日);
( 7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GB/T29639--2020);
(8)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 708
号);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 年 12 月
1 日);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2020 年 1
月 10 日);
(12)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和主管行业专项指挥部及应急救援保障组等有关职责及组成人员》(卫应急委 发
〔2020〕1 号);
(13) 《中共中卫市委员会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中卫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14) 《关于印发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和主管行业专项指挥部及应急救援保障组等有关职责及组成人员的通知》;
(15) 《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防灾减灾“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实施意见》;
(16) 《中卫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 《中卫市防灾减灾救灾“十四五”规划》。
1.3 适用范围。
(1)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加油站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由
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2) 较大(Ⅲ级)以上事故。
(3) 县(区)级成品油零售领域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党委领导、协调联动。
坚持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 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分类管理,应急议 事协调机构发挥协调联动作用,拧紧“防”和“救”无缝对接的责任 链条,建立统一领导、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 理体制。
1.4.2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 化底线思维,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应急 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1.4.3 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有力 有序有效做好预测预报预警工作,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切 实做好防灾避险宣传教育和信息发布。织密织牢安全防护网,紧 紧扭住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和危险区域开展全覆盖、无死角的拉 网式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提高精准性、有效性,加强风险隐患动 态化台账式管理。快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强化应急响应,做好
危险区域人员避险转移,提前落实物资储运调配准备。
1.4.4 坚持依法管理、科技支撑。
健全应急管理法规规章配套制度,推动各单位切实履行防范 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事故灾害的职责。加强应急救 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联动机制,构建专 兼结合的应急救援体系。鼓励公共安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强 化突发事件应对科技支撑、人才支撑。
1.4.5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做好常态下的风险防控、隐患排 查、监测预警、力量建设等工作,优化非常态下信息报告、决策 指挥、抢险救援、支援保障等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 灾能力。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 制重特大事故。
1.4.6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
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为协同,各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 救援队伍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推广科技应用,加强 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高效应对能力。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 中卫市委宣传部
中卫市商务局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卫市财政局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卫市交通运输局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卫市预防和疾病控制中心中卫市公安局
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卫市气象局
中卫市水务局
中卫市新闻传媒中心
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中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海原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
中国电信中卫市分公司中国移动中卫市分公司
中国联通中卫市分公司中卫市人民医院
中卫市中医院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6) 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并组 织实施全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工 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的相关法律 法规、方针、政策;
(7) 审批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对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做出科学决策,统一指挥、 统一调度;
(8) 组织制定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 案,掌握全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动态,按照突发事件的发 展态势决定突发事件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响应的启动、调 整和终止,审批相关行动措施和处置方案;
(9) 指导应急处置,组织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由上级 领导指挥的应急处置;
(10) 指导建立和完善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的各项应 急保障,组织灾后救助、灾后重建的协调工作,组织应急处置和 后期工作考核。
2.2 工作机构。
2.2.1 设立成品油零售领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中卫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成员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区)长,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2.2.2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 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进行 日常管理;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2) 执行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传达指挥部指示和批示,配合有关部门对 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3) 按照指挥部安排部署,准确、及时收集、分析、传递 各类突发事件动态;及时调查、核实、上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情 况,为中卫市委、政府领导和上级成品油零售领域应急管理部门 指挥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4) 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风险预警 信息的分析研判结果,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和响应的相关建议,经 批准后发布或传达相关信息;
(5) 负责本预案的修订、演练、宣教、培训等预案管理工
作;
(6) 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市成品油零售领域企业进行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7) 与市级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各项成品油零售领域 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上报中卫市政府审批;
(8)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成品油零售领域应急救援物资供应 和必要的抢险物资储备;
(9) 配合有关部门督导或协调成品油零售领域应急处置和 后期工作的落实,制定各项应急保障方案。
(10) 按照《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要求,在指挥部的安排下,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遇有需要立即研究或商量解决的问题时,可随时召开。
2.3 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
(1) 中卫市商务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 挥部的日常管理;与中卫市各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成员 单位、企业加强联系,及时了解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的最新 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成品油零售领域应 急管理体系建设,并提出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和意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完成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应急救援力量、企 业信息的统计汇总工作;为相关单位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
供基础性资料;配合有关部门成立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 件应急救援队伍,筹备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物资;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知识 进行宣传教育,并开展应急演练;
配合有关部门安排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 公地点并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示,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企 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力、 物力支援;
配合有关部门检查成品油零售领域责任人、应急救援队伍和 应急物资落实情况以及转移避险方案落实情况;
配合有关部门审査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稿 件,编制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简报;负责组织 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等。
(2)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参与制定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综 合监督各有关单位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落实 情况,及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物资准备情 况,并提出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和意见;为成 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中卫市财政局
积极筹措资金,并协调各县(区)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分
级保障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救灾所需资金,确保资金到位。
(4) 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的准备、组织、实施 工作;组织落实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应急队伍,遇到灾情立即投入 抢险救灾工作,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5) 中卫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事发地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打击偷窃应急物资、 破坏应急设施、干扰应急救援工作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做好抢险救灾期间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保卫、路面警戒工作,及时查处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6)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组织中卫市医疗资源,为成品油零售领域因突发事件引发的伤病、疫情群众提供医疗救助,预防疫情发生,杜绝疾病蔓延。
(7)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应急指挥部的有关通知, 为灾后重建提供环境治理方面的技术支持。
(8)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协调组织各基础 电信运营企业建立通信应急保障机制;另外,通讯部门还要根据 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及时通过手机发布灾情、疫情或应急处置 信息,如事发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紧急 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通信
畅通。
(9) 中卫市委宣传部
按照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 时组织融媒体中心发布突发事件灾情信息,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情况报道;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等。
(10) 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中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海原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按照指挥部的指令组织辖区群众有序转移、撤离风险区,将 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应急办。
2.4 现场指挥部。
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本预案启动 后,应根据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事故分级,选取符合安全要 求和满足指挥需求的场所或场地,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明确现场指 挥人员。
现场指挥部设立后应第一时间划定警戒隔离范围,确定统一 的联系方式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方力量。
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挥 决策,协调和调度现场应急力量开展各项应急监测、落实应急处 置措施、开展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重大突发情况和次 生衍生事件的紧急处置。
本预案启动时,现场指挥部安排相关成员单位组成通讯联络、 专业处置、环境监测、警戒疏散、医疗救治、防疫、舆情处置、
物资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组,按照工作组职责和本预案应急职 责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 况设立其他工作组,并确定其牵头和成员单位。
2.4.1 通讯联络组。
牵头单位: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中卫市商务局、中国电信中卫分公司、中国移动中卫分公司、中国联通中卫分公司、
职责:负责将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详情及时传达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分析、 甄别、报送和处理;负责执行国家、自治区、中卫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指令;保持通讯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负责应急过程的记录与整理及对外联络。
2.4.2 专业处置组。
牵头单位: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中卫市商务局、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卫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卫市水务局、中卫 市供电局、事发地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中 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海原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必要时邀 请驻宁部队支援。
职责: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危险区域内受伤和被困人员的救援; 组织抢修影响城区运行的主要设施、设备和管网等;组织排除事 故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协调开展对抢险救援工作产生影响
的道路、设施、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和破拆。
2.4.3 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中卫市气象局、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对事发地气象条件、事故现场有毒有害 气体等进行应急监测,及时向应急办报送相关信息。
2.4.4 警戒疏散组。
牵头单位:中卫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中卫市交通运输局、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
职责:负责建立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和管控区域,在事故现场周边设置警戒区域,杜绝闲杂人等靠近; 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处置和人员疏散转移专用路线;组织周边受到安全威胁的群众疏散转移避险,维持相关秩序。
2.4.5 医疗救治防疫组。
牵头单位: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中卫市预防和疾病控制中心、中卫市人民医院、 中卫市中医院等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对受伤人员进行转运和救治,监督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为成品油零售领域因突发事件引发的伤病、疫情群众提供医疗救助,预防疫情发生,
杜绝疾病蔓延。
2.4.6 舆情处置组。
牵头单位:中卫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中卫市委网信办、中卫市新闻传媒中心、事发地人民政府等
职责: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发布突发事件灾情及应急处置、 抢险救援信息,统一进行现场媒体接待;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的监 测和应对。
2.4.7 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中卫市商务局
成员单位:中卫市应急管理局、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卫市财政局
职责:负责保障指挥通信、抢险救援、疏散转移、医疗救助、 现场办公所需的装备、设备和物资,并根据需要协调相关装备、设备和物资的征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拨付应急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受到影响的水、电供应等。
2.4.8 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员单位:中卫市商务局、中卫市财政局、中卫市发展和改
革委
职责:协助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做好事发地的恢复重
建,污染物的处置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的救急慰问和
善后安置;完成指挥长交代的其它工作。
2.4.9 专家指导组。
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专家依托自治区应急 管理厅安全生产专家库抽调,也可邀请或聘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等行 业专家,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置期间,由应 急指挥部统一选调组成专家指导组,为突发事件的风险研判、预 警行动、抢险救援、环境监测、警戒疏散转移、善后处置和恢复 重建等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持及决策咨询,必要时直接参 与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各级成品油零售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应 对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机制,压实“防”的主体责任,做 好突发事件的信息获取、监测预警和先期处置工作。
3.1 风险防控。
(1) 各级成品油零售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 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机制,提升突发事件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辨识能力,依法依规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 评估、分级、登记,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研判,研究制定风险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
(2) 成品油零售领域项目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 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控制度;各级主管部门要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3.2 监测。
各级成品油零售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 明确监测项目,完善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中卫市商务局接到征兆信息后,及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类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对照国家、自治区和中卫市有关规定执行。
Ⅰ级(红色)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
Ⅱ级(橙色)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及险情 Ⅲ级(黄色)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及险情 Ⅳ级(蓝色)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及险情
3.3.2 风险信息报送。
中卫市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宁夏 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布预 警信息。Ⅳ级(蓝色)预警的发布,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 急指挥部审批并发布,Ⅲ级(黄色)预警的发布,由中卫市成品 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审批;Ⅱ级(橙色)预 警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发布,由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 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相关预警发布建议经审批通过后,由应急 办依照预警发布范围进行发布,相关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发布信息 后需及时转发,并向应急办反馈预警信息接收和预警行动落实情 况;橙色和红色预警发布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成品油零售 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采用文件、电话、广播、电视、报刊、短信、通信与信息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发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 预警范围保密要求、联络方式、风险紧急程度等情况的概述、预警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3.3.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中卫市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根据预警级
别和实际情况,视情预置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调集救援所需物资、 设备、装备,提前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转移疏散可能受危害的人群,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可能受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活动。
3.3.4 预警解除。
突发事件风险解除后,由配合有关部门提出预警解除的建议, 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由应急办通知相关成员单位,督导有 序解除预警措施。
蓝色预警的解除由副指挥长审批,黄色以上级别预警的解除 由指挥长审批。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1) 事发地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指挥部及应急工作机构 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 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 局总值班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地概况,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事发地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及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 向中卫市人民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的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管理负责人;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市直有关部门、 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和属地成品油零售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第一时 间组织本单位、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疏散、撤 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 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积极开展防疫(病)知 识宣传,做好个人防护、卫生防疫等措施。
4.3 指挥协调。
(1) 组织指挥。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分 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中卫市 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的,指挥权可逐级
提升;
(2) 现场指挥。当上级人民政府工作组在现场时,中卫市 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 导。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时,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 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并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 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驻卫部队、武警部队和民 兵应急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属地 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 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
4.4 处置措施。
(1)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 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和受灾人 员救助工作。
(2) 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救治伤、病人员,做好现场卫生防疫、环境消杀、饮用水监测、健康教育、心理疏导等工作。
(3) 控制危险源,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 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应急措施。
(4) 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水、供 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采取临时措施, 保障抢险救灾和灾区人民生活基本需要。
(5)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
趋势;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 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6)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 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 经营活动。
(7) 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8)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 境敏感目标,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 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善后 工作。
(10)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分配、使用情况。
(11)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 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2)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4.5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工业园 区管委会)或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自治 区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 布简要信息。事发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
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建议。事发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 委会)或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权 威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或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 照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申请自治区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 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 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 澄清事实,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 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 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 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中卫市人民政 府汇报,由中卫市人民政府依法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4.7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 消除后,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响应终止,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事发地政府、行业部门(单位)、镇乡及企业承接后继的相关工作,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 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中卫市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对消耗的应急救援物资进行补充,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事发区域疫病防治工作,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迅速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属地政府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支持,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引导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中卫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县(区)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中央、自治区援助的, 由中卫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提出请求。
5.3 调查评估。
中卫市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 和经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对应急 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调查与 评估情况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 置结束后,市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自治区驻卫单位要会同事发 地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中卫市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 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配 合有关部门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相关信
息收集、分析、处理,定期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 信息和变更要求,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随时调用。
6.2 通信保障。
如果事发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通 信联络组建立卫星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信息 通畅,必要时指挥部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通 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 联系要随时保障畅通,并提供备用方案。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建 立维护通信信息,保证信息畅通。
6.3 应急队伍保障。
中卫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为主导、各专业队伍为骨干、企业(单位)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各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运行。
6.4 物资装备保障。
中卫市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对成品油零售领域应急救援队 伍相关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进行配备、储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或储备相关工具、设备、专用车辆、备品备件等应急物资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和更新工作, 并统计建立本单位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台账,确保其齐全、有效、可用。中卫市商务局应配合有关部门掌握成品油零售领域现有各类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情况,并对救援装备进行定期检验。
中卫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全市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物资储备坚持购置与调配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转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
6.5 应急资金保障。
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必需的资金,由市县(区)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一致原则予以保障。对具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 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必要时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 保障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
6.6 供水供电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健全行政区域救援供水 供电紧急配送系统,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供水供电的畅通和使用。各级供水和供电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
6.7 医疗救治防疫保障。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救护保障 的组织实施,相关县(区)医疗急救中心、各级医院必须快速组 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伤员应安排进入相应的定点医院救治。要 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
组织实施。
6.8 治安秩序保障。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对救援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防范保护。属地警力、基层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援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 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当地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援设施加强警卫。中卫市公安局做好治安保障的各项协调工作。
6.9 专家技术保障。
成立专家指导组,主要抽调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 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建设工 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当突发事件发生后,抽调相关专家研究解决 突发事件风险研判和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难点,为突发事件应急 救援处置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
7 预案管理
7.1 宣教培训。
中卫市商务局、应急办、有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负责本预案 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开展本预案 应急职责、指挥协调、信息报送、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 援、疏散避险等方面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相关单 位对于本预案的理解和实际应用操作能力。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由中卫市商务局统一安排,中卫市 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7.2 应急演练。
本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中卫市成 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中卫市商务局配合有关 部门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练,以检验、增强应急准备 和应急响应能力。
7.3 审批与备案。
本预案经中卫市商务局审批后,抄送中卫市应急管理局,上 报中卫市人民政府发布。
7.4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 定发生变化的;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 重大调整的。
8 附则
8.1 说明。
本预案中有关级别和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级(数),
“以下”不包含本级(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中卫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应急指挥机构框架示意图
2. 中卫市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迅录
3. 中卫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领域应急救援联系电话
4. 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5. 中卫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领域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6.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7. 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8. 中卫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单
9. 中卫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领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