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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9月05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救援责任,提高政府对生产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巴中市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依靠科学,协同应对;快速反映,靠前处置,军民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危险化学品事故(另有预案)外的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

  1.5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事故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铁路、高速公路遭到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7)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8)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5.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1)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铁路、高速公路遭到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8)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1.5.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铁路、高速公路遭到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10%以下;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7)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3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8)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1.5.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个别市级部门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1)巴中市人民政府是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巴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市应急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办公室设在巴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市应急指挥部由以下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经委、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局、市海事局、市旅游局、市文体局、市教育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总工会、市宣传部、市水利局、市无管办、市粮食局、广巴高速公路指挥部、乐巴铁路指挥部等单位和相关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2.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发布应急救援命令、指令;

  2、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按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和向有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要时向上级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相关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事故通报和救援命令后,要紧急调配其救治器材、物质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参与抢救,如需动用当地驻军进行救援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报上级批准。

  4、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3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2.3.1 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处置较大(Ⅲ级)以上级别(含Ⅲ级)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的副市长或副市长指定的人员。

  现场指挥部成员: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县(区)有关部门责任人、应急队伍负责人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职责是: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按照本应急预案和现场实际情况,负责受灾人员抢救和抢险救灾工作;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3.2 组织现场工作小组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现场工作小组。现场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任务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安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传递和上报,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协调;准确、及时、统一发布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公安、武警、民兵、工程、专业救灾队伍等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营救、搜救、疏散人员;封闭、消除危害源;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等。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环保、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救治、护理、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疫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4)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民兵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抢险通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监控事故重大责任嫌疑人,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5)应急通信组:由市无管办牵头,通信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保障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6)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交通、城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交通管制、路桥维修,开设“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

  (7)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财政、发改委、交通和商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8)生活保障组:由当地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为应急人员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等。

  (9)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职责: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事故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自救防护等信息。

  (10)专家技术组:由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牵头。主要职责:根据科学依据,做好技术指导,为应急提供科学、准确的理论依据。

  (11)调查与评估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公安、检察、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12)善后工作组:由当地政府牵头,民政、卫生、工会、事故单位、保险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死、伤者亲属及受影响人员安抚、慰问工作,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尽快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2.4 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设立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撑。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进行分析研究和事态评估;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工作建议、处置措施和决策咨询。

  2.5 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1)巴中市紧急救援队。由公安、武警、民兵和抽调市级直属人员组成救援队,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在第一时间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

  (2)专业救灾队伍。由市消防支队、巴中市矿山救护队组成。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发挥第一时间投入的作用,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4)志愿者队伍。主要从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小组、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3 预警和信息报送

  3.1 监测和预测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生产安全监测预测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各类有关生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及周边环境,有计划地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并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实施有效监控,分析有利因素和危险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信息报送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县(区)政府和市级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2)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应当迅速向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征兆、可能导致发生的各种隐患和现场情况;并有权对相关部门、个人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3)监(预)测和信息报送要点

  ——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已采取的措施、下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4)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下或未能确定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区)政府在接报后3—1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区)政府通告。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区)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区)政府通告。市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向可能涉及的其它州、市政府通告。

  对已确定级别较高的生产安全事故,可采取先报基本情况、后报其它情况的方式,以缩短报送时间,争取处置时间。

  3.3 预警信息发布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

  (2)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3)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市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县(区)政府可以发布蓝色或黄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橙色和红色的预警信息,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迅网络、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3.4 新闻报道

  (1)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工作机构提供的情况,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新闻发布。

  (2)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专访等,并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机结合。

  (3)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4 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4.1 预案的启动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各县(区)、各部门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及时通报给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立即组织召开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听取有关专家意见,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巴中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对符合本预案规定情况的,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3)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4)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根据预案和各自的职责任务承担责任和义务。

  4.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响应

  4.2.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送信息或请示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主要应急措施如下:

  (1)由相关县(区)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应急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2)相关县(区)应急领导机构可根据现场情况,请求支持。

  (3)根据县(区)政府的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2.2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

  巴中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巴中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巴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接到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巴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州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情况,请求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予以指导并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2.3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巴中市、相关县(区)各部门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市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4.3 响应的升数和降级

  当生产安全事故随时间推移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4.4 响应的终止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分析,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并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以上级别(含Ⅲ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5.1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事发地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当地应急队伍和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

  对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本预案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报送信息;请示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疏散交通等原因移动了的事故现场物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先期到达的单位和人员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划定警戒区域;疏散相关人群;救治伤病人员;排除明显险情;确保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5.2 事中处置

  (1)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以巴中市公安消防支队为主的救援力量,以生命救助为首要目标,实施救援行动和紧急疏散,避免事态扩大。

  (2)巴中市公安消防支队和社会其它救援力量启用紧急救援标志,携带应急装备,以最快速度分别抵达指定地点集合,并根据命令派遣部分或全部力量赶赴受灾现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紧急救援标志,为救援队伍车辆和设备提供巴中市辖区内的交通畅通保障和优先通行。派遣的各分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抵达现场,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部署相关县(区)及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向市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请示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同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立即开始组织后续力量,准备增援。

  (4)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启动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现场指挥部按照派遣的救援队伍和力量,有效地组织现场指挥。

  (5)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合开展较大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基础支持。

  (7)各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置不同力量,组成现场工作小组,开展施救工作。

  (8)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9)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继续报送信息。

  (10)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或临时召集相关市级部门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单位组织必须物资,保障救援队伍和受灾人员的供给以及受灾地区的交通、电力、通信等畅通;根据事件发展趋势,组织后续力量增援。

  (11)市应急指挥部调集辖区内的应急资源供给;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机构指导、协调后备队伍支援。

  (12)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实施下阶段工作;视现场情况,命令市紧急救援队转为常规救援队伍或休整、收队。

  (13)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被基本消除后,由发布预警信息的机构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3 后期处置

  5.3.1 善后工作

  应急工作结束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相关县(区)组织实施善后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或会同县(区)帮助事故单位开展善后处置:

  (1)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2)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对征用的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4)事故责任单位和民政部门救济受灾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向受灾受害群众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3.2 社会救助、保险

  各级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对事故责任单位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可采取政府审批、财政垫支的方式处理,待处置结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5.3.3 调查、总结

  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县(区)根据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面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积累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撤销现场指挥部。

  6 保障

  各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着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1)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2)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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