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编制依据
根据第367号国务院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工作原则
(三)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有毒物(药)品泄露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等。发生在施工现场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事件等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工地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III级)和一般事件(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工地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发生在工地的,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工地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工地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工地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区域。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工地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工地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工地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工地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工地,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市)域内工地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工地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工地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工地的,经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1)工地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1O0人,无死亡病例。
(2)工地发生的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工地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O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工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工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争耀
副组长:方明、杨高峰
组 员:刘改民、唐文恩、陆柏霖、薛奋德、郝瑞、王月明、许海力、秦锋超
(二)工地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医疗急救小组
组 长:方明
副组长:刘改民
组 员:杨高峰、陆柏霖、王月明、郝瑞、唐文恩、
三、疫情报告制度
(一)有一列情况之一者,在1小时内向工地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1.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
4.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5.工地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情。
(二)工地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在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地各部门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许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在规定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要求各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配合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有义务向工地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情隐患。工地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
(六)项目部设立工地突发事件、疫情报告热线,24小时全线开通。及时听取和解答各部门的疫情报告、急救求治问题。
(七)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疑似病人,立即单独隔离,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现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时,立即到医院诊治,防止传染病在工地内的传播。
(八)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工地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医疗急救小组立即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工地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应急响应及处置
(一)预案启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应立即向工地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请启动应急预案。
(二)响应程序
1.当确认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工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 的要求,指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工作。
2.成立现场指挥部,由项目经理任总指挥。根据事件类别及时向工地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请求,由地方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严密观察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发展趋势,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工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时组织现场救护队伍,医护人员和防疫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做好救护、消毒、采样等工作,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类别,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防治、救护工作,预测事态的进一步发展趋势。
5.保卫科维护好事发地点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6.物资部提供必要救援、救护物资和交通工具,对发生的食物源中毒事件,按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应急结束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可以进入结束程序。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向工地应急领导小组提交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并依据《中铁一局昆明枢纽扩能改造工程项目部第八分部房建分部工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四)后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束后,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对事件原因和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和总结,并将相关书面报告报送工地应急领导小组备案,据此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工地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应急处理等各环节的运行机制,保持通信联络方式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医疗保障
工地配备必要的医疗药品、器械,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工地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及时配合昆明市急救中心(120)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工地急救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2.交通运输保障
物资部应配备应急处置所需交通运输工具;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
3.治安保障
保卫科等部门维护好工地治安秩序,必要时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确保员工安全。
4.资金保障
财务处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妥善管理。
(三)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和培训
工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的教育规划;负责对工地内各部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实施项目部员工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充分利用网络、闭路电视等丰富的宣传工具,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培训、讲座,开展危机预防和管理教育,增强员工危机防备意识和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2.演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要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每季度一次,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保卫科等部门进行应急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