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组织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政府为减少事故的社会危害,及时进行事故抢险,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的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高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协同配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还没有专门机构负责,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的建设也刚起步。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深人,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保障我国经济快速稳健发展和构筑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对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提出了要求。国家将在现有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基础上,用2年的时间,分3步建立国家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笔一步是在半年内组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等国家级应急救援机构;第二步是在一年内组建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和公众安全等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第三步是组建区域救援队伍和各级地方应急救援机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进行事故抢险仍无法控制事态时,就应及时向政府请求应救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是政府的职责。政府按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不同的响应等级,对事故实行分级响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Ⅰ级为国家响应;Ⅱ级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响应;Ⅲ级为市、地、盟响应;Ⅳ级为县响应。
不同的响应等级对应不同级别的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指挥机构,同时,国家和地方建立若干应急救援组织以应对不同事故的抢险救援。这些不同级别的应急救援工作机构、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组织组成我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1)我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构想(图8一1)
2)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
国务院成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救援工作领导机构由国务院领导,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人民解放军、武装部队的负责人组成,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提出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指挥涉及多个部门、跨地区、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请调和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
(5)协调、处理境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外以及港、澳、台相关事务。
3)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国家设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具体负责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国家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国务院批准设立,负责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国家建立的区域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主要承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区域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地方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本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建立重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市(地)级、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本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