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危机管理及紧急救助法制
危机治理和紧急救助应该法治化。通过立法来完善由应急处理主体、紧急行政措施、应急处理法律后果、紧急救助的主体、方式、措施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构成的应急处理机制。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若干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规定,但它们散见于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而且大多是针对单一灾种、事件或疾病的,还没有形成纲领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本法;我国在相当的程度上和范围内,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政策和行政手段还代替着法律的功能。应该制定《危机管理法》或者《灾害救助法》,用以处理各种突发性公害危机,为危机管理法制化提供基础。同时。由于中国地域辽阔,有些灾害和危机带有地方性,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制定能反映本地实际的灾害救助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非常重要。对救灾救援不力的官员要追究法律责任。而对救灾救助有功人员应予表彰和鼓励,为此应以法律设立疗养扶助金、休养扶助金、残废扶助金、丧葬扶助金等。
3.完善紧急救助计划和行动预案
我国还缺乏处理突发性公害危机的基本应急计划,各级政府在应对紧急情况时基本上是无计划、无准备的,长期以来采取的都是“应急处理/危机处理”而不是“应急管理/危机管理”,前者总是到了出现问题才想起来向领导请示,想起来出台紧急法规法律,想起来救治伤员等等。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计划,并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将防灾的经费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救灾基金。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性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应该包括总体预案、分灾种预案和分部门预案。要通过制订预案,明确紧急救助系统的组织结构,包括纵向组织层次和横向职能部门的设置及相应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紧急救援队伍和完善整合社会救灾救助的机制
要建立专业化与非专业化相结合的紧急救助队伍。一是要根据灾情分布特点,建立可以高度集中指挥的区域性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平时对承担救灾任务的部队进行救援知识培训和训练,并配备先进的能适应各种复杂条件的灾害紧急救援装备。我国可以考虑由武警部队、消防警察及军队根据灾情的程度单独或者联合承担相应的救助任务。二是要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并接受过培训的紧急救援队伍。由医疗、电力、通讯、机械施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三是要建立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救灾反应队伍,在第一时间对灾民提供紧急救助。这是由灾害的突发性、地域性决定的。四是要加强对公众的救援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此外,还应广泛动员民间组织和其他的社会力量参与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治理,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灾害保险制度,从而为国家财政分包一部分不可预料的风险损失的社会保障形式。紧急救助应该多层面、多渠道、多元化。
5.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与应急自救能力
危机教育、忧患意识、应急自救能力必须从平时起步,娃娃抓起。动用一切传播手段和教育途径,树立防灾减灾抗灾意识,使“防患于未然”、“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的突发事件防范思想家喻户晓。比如对于卡特里娜飓风的到来,美国早有预测,然而市民们将信将疑。2005年初的一次民意调查显示,只有近三分之一的人愿意在三级以上飓风警报时疏散。因此,在2005年8月29日“卡特里娜”登陆时,大部分市民依旧抱着侥幸心理躲在家中而不是及时疏散。而官方机构尽管发出了警报,也没有做好防浪堤被洪水击破的准备,洪水进入城市后也反应迟缓。因此,广泛普及灾害知识和减灾的基本技能,提高每一个人避灾、抗灾的能力,增强社会防灾、抗灾、救灾的能力极其重要。日本每年都要以大楼、街道和社区为单位,组织消防和抗震演习,而且每年9月1日都举行有日本首相和各有关大臣参加的全国规模的防灾训练和宣传。正是这些宣传和训练造就了日本人从小就对应付地震等灾害训练有素,防灾意识和能力也特别强。
6.强化多元监督机制
如何保证抗灾救助的高效率?要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的福祉。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所有者,理当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以及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是否正当。国家不得随意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在突发性公害危机中,对于国家的职权,应该严格限制,而对其职责,则应该扩张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应该在危机的消除与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包括监督权力的行使。遗憾的是,在“非典”斗争中,其职能没有充分地发挥。同时还应该加强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及其他组织的政府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