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由美国特拉华大学灾害研究中心、南加利福尼亚大学风险管理中心和梅约尔斯协会工业咨询服务及哈佛大学危机管理中心联合组织了3次“城市与公司应急响应计划与实施方案”咨询专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官员、城市与住房部主要专家、联邦保险机构、国土安全部FEMA专家、核安全管理委员会、NASA,主要地震与洪水城市、主要航空航天设施城市与单位以及从事航空航天设施基地、原子能电站设施研究单位、生命线设施管理单位及其科学家、技术专家、计划管理专家、危机管理专家、公司企业总裁等。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总结威胁上述设施的自然灾害与恐怖事件造成的危害与教训,提出处理突发危机事件的应急计划与可行的方案(包括修订现有的方案,新提的政府的、城市的、企业的方案),为政府、城市和企业的应急管理升级做好基础准备。这次会议是前4次讨论会的继续,但不仅仅是研讨,而更重要的是新的反恐和经济好转形势下有必要强化管理、避免或减轻威胁——危险和提升危机——应急级别与水平,以保证国家、城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程度。会议内容有:①政府部门主旨发言:涉及到新世纪新危机的形势、课题与行动计划、调用的力量与要达到的目的、资源与财政支持、为新发展作出的贡献;②危机事件监测与应急响应:涉及到的危机事件类型、应急响应级别与相应的计划及管理;③城市与企业的应急计划以及灾害减轻战略;④综合管理计划、行动方案及步骤,包括法律、机构及区域顾问委员会、各级政府部门安全与卫生计划、工商业应急管理手册指南、培训与宣传教育、个人准备等;⑤应急响应队及其组织程序及紧急状态下的行动。
1、突发事件孕育的形势在美国从杜鲁门总统开始,于1947年曾经制定在战争危机法案,其中在战前准备中就有应急响应计划部分。在1946年8月1日成立原子能委员会时,明确指出核设施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及成立应急响应队的必要性。1947年7月26日建立美国军事委员会时,同时成立了美军事设施突发事故紧急救援队,此后不久曾接受了军用机场地震事件影响紧急支援任务。更早一些时在1940年6月27日,议会通过了美国国家紧急状态法,也在附件中提及总统宣布紧急状态时包括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并实行应急救援行动。1949年7月25日总统签署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公约时,也对欧洲发生自然灾害和政治经济社会突发事件时给予支援、救援作出了应急响应规定。到了1989年10月17日美国旧金山地震和1994年1月17日北岭地震时,时任总统布什和克林顿分别宣布全美处于紧急状态时,启动了地震应急响应计划,划拨了财政补助开支,开展旧金山和洛杉矶两大城市的应急救援。无论是自然灾害原因,还是人为原因造成的突发事件,任何国家和城市都应制定有效的应急响应计划。现代社会的权力机关、行政职能响应机构、工商企业、团体和私人组织所拥有的资产、财产全都集中在城市,人力资源分布在各机构组织,从事着生产与可持续发展工作,一旦出现突发事件,社会可能极度失稳。现代工业和技术的复杂性在于他们依赖着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灾害与危险的新物质源的可持续发展。在高密度人口分布的、先进技术巨大作用的及高速生产的中心城市内,有危险性技术的可利用性的增加会威胁着个人、团体机构的安全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构有责任制定计划让人们了解所面临的自然的与人为的灾害危险及易损性,提供给城市、工业、商业和个人应付突然出现的危险事件的行动计划和操作程序。在应急计划与响应、灾害与危险管理、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业损失控制、环境安全与卫生管理、公司危险管理、个人与社区应急安置、紧急事件保险支持以及国家航空航天发射场地、原子能电站与电力系统、通讯与运输系统及指挥机构、军事设施的安全诸问题,给予应急培训、演练和信息传播的指导。作为国家级、州地方级、城市和工业级的应急计划与响应,应以法律为前导组织实施行动。应急响应计划会议提供了综合性的法律和具体实施的法规的条例。例如有国家消防法,资源保护和恢复重建法,综合应急响应、补偿与义务法,危险物质管理与运输法,化学过程安全法规,减轻地震灾害法,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灾害救助法,都提出了应急响应的要求。依照以上法律所进行的应急响应计划和活动都是政府一级的活动,所需人、财、物都要求纳入计划,有组织的展开。例如,政府的行政部门环境保护局、公共卫生服务局、联邦应急管理局、疾病控制中心、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消防局、警察局、相关法律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