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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19日

二00六年一月八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25个专项预案,80个部门预案相继完成,作为整个国家应急预案体系组成部份的地方——省市、自治区,市(地)、县(市)预案也基本完成或正在积极编制中,从而标志我国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已基本建成并正式运行。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也纳入了全国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范畴。因而企业,尤其是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更应及时地、科地、完整地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达到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处置突发重大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重大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企业职工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之目的。

  一、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分必要。

  一是面对依然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安全生产法》发布及实施以来,全社会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已经形成,安全基础不断改善,安全发展的条件逐步具备,安全生产不断得到加强,从2003年起事故总量开始下降。但由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根本改变,行业管理、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安全投入不足,企业和公共安全基础比较薄弱,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而培训教育滞后,以及官商勾结,腐败现象等深层次问题的影响和制约,特别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单位忽视安全、管理松懈;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矿山等行业、企业重特大事故多发,事故总量仍然很大。2005年全国发生各类伤亡事故近72万起,死亡人数达12万多人,同比虽然减少8万多起,近1万人,分别下降10.7%,7.1%,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三个上升、两个多发”,即全国特大事故上升,部分行业和领域特大事故上升,部分地区特大事故上升;煤矿停产整顿矿井事故多发,重大未遂事故多发,涉及矿山、石油、化工、建筑、民爆、交通等行业和企业。在严峻的安全形势面前,企业减少或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将对整个社会的稳定起到良好作用,因此严峻的安全形势要求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二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得到安全、稳定、发展需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随时有发生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两者兼而有之事故的可能,而随着现代化工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及产品开发、研究、升级换代,高能量、高速度、高温高压设备的应用,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或产生危害物质,或者企业本身的产品就是危险化学品,稍有不慎,就会发生重大事故;而一些矿山企业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不可预知的危险因素也随时出现,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是随时随地的。企业所处的厂(场)址,受周边地质条件变化,水文条件的变异,气候条件的影响及周边居住单位、人员活动的影响等也有可能发生事故,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出发,企业也十分需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将“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事故灾害列为了第三类“突发公共事件”,并将“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列入了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并要求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着眼于事故的预防。

  《国家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也就是说企业要正常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前提是保证安全,而保证安全的基础是预防事故的发生。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既阐明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又明确了安全工作的重点和安全管理的工作方向,即当安全与生产出现矛盾时,应首先解决安全问题,安全问题是各级管理人员要抓的头等大事,是企业负责人与职工首先考虑的问题;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以预防为主的“事先型”研究方法来解决安全问题,变被动地安全管理为主动地、系统地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从而消除或减少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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