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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04日
员100人以上(含100人);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0人):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等)j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车站、码头、港口、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用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等);

  (6)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

  (7)轮船翻沉、列车脱轨、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

  (8)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事故、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倾覆事故;

  (9)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

  (10)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2.事故快报的时限

  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1)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2)一次死亡(遇险)3~9人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一次死亡1~2人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调度统计机构;

  (4)煤矿一次死亡1~2人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事故快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的行政区划(省、市、区、县、乡、镇):

  (3)事故发生的地点、区域;

  (4)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

  事故按飞行器注册地进行统计;渔业船舶事故按渔船户籍港进行统计。

  3.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4.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El等于或超过105 Et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5.死亡和失踪。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内死亡或失踪超过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其他事故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或失踪超过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上述事故规定报告期限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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