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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特殊作业、动火安全规范分析

作者:姜超 郭敏  来源:大庆炼化公司聚合物一厂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14日

    4.2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4.3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负责
    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4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4.5第二十六条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
    4.6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4.7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监火人应将用火作业票收回,并对用火作业现场进行无火种的确认。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不大干23.5%(体积)。是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lO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5结束语
    安全是构建和谐企业的基础,因此在构建和谐企业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时刻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只有建具有企业特色的安全文化,用安全文化去塑造每一位员工,从内心认同企业安全文化价值观。激发员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本能意识。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才能使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机制有效地发挥,才能实现企业根本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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