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应尽的义务和权利
以上已经讲到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中诸多因素的组成,其中生产岗位责任制是基础,那么,每个员工,即设备、机器操作者的安全素养对整个安全生产管理举足轻重,不可忽视。要提高员工的安全素养必须从两个方面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一是安全思想教育,一是安全技术教育,二者缺一不可。安全思想教育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安全技术教育是为了提高员工的事故应变能力。如果只有了防范意识缺乏应变(操作)能力则随时可能因误操作或措置不当而造成安全隐患甚至安全事故。如果仅仅有熟练的安全技术而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则往往因违章操作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所以在本法50条中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通过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能有效地消除事故隐患。这就是在安全责任制体系中安全行为的主体所起的作用,换言之叫做生产岗位责任制是基础。
对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从业人员本法有强制规定,第49条载:“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这样,就把在作业过程中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变成为法律,也就是说必须执行。这就是前面讲过的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对策中的法制对策。有了技术对策、教育对策再配之以法制对策才能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趋于完善。法制对策中的关键一项是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各项安全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使安全生产的主体成为生产安全的主体,使安全行为的被动成为安全行为的自觉。本法第90条同时也规定了对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至造成事故的处理额度和刑事责任追究办法,具有极大的威摄力和震撼力,使违章违纪者戒,不敢玩忽职守和掉以轻心。
以上是在安全管理方面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即必须遵章守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还以相当的章节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本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力”,本法3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本法43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本法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本法46条:“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业主不得因拒绝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7、21、37、45、48、52诸条均从各方面规定了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保护和权利维护,这都是十分难得的。二OOO年和二OO二年相继发生在广西南丹煤矿和山西运城煤矿的矿井透水塌方事故均以数十人生命为代价演绎了矿井大灾难的一幕。它以血的事实告诫人们:没有系统的安全生产法律将无法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预防、准确界定事故责任和刑事追究。前者在事故发生前井下工人已经发现事故苗头,要求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加固。然而因为矿主只算经济帐,严重地忽视了安全生产,强令矿工继续作业因而导致数十人命丧黄泉,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加惨重。后者则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隐瞒事故,逃匿在外,阻挠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事故。这样,生产经营单位就严重违反了本法第46、47、70、75、91条之规定,按本法应严肃进行刑事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既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又确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使从业人员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下进行生产作业。这样,这部法律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由此再一次地显现出来,它的英明在于对弱者进行了公正的法律援助。众所周知,员工与生产经营单位,打工者与老板之间发生矛盾或纠纷,前者是弱者,一旦发生问题,追究前者责任较重,归咎后者过失较轻。这部法律则对事物矛盾的两个方面,事故责任的诸多因素处以客观地、公正地评论与裁判,使从业人员的根本利益得到维护与保障。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重大
安全生产管理是诸多部门,诸多人员联合部署,协同作战,齐心努力才能真正做好的。以上讲了生产经营单位(业主)、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尤为重要,它是安全管理三个对策中的法制对策执行者,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注册、发证、检查、检验、验收机构。这个机构涉及到公安消防、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定额、质检、规划、海关、工商等许多执法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重大,政策性极强,国家赋予他们很大的权利是用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把关的,又叫做宏观管理。做好了这项工作就能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和扼制事故发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法第54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消原批准”。又,本法56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54、56条规定的内容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之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就不会有劣质工程通过验收,不会有到期未检验、检测的安全设备继续运行,不会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工艺继续使用,也不会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取证、注册,更不会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无证经营!如果洛阳消防部门的第一份停业整改通知书具有足够的威严,那么就不会发生12、25特大火灾,让309人葬身火海!国家职能机关的执法严肃性来源于执法人员的忠于职守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才能“公生明、廉生威”。没有公和廉、执法的严肃性将不复存在,这样就会导致许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违章运行,许多违章违纪和违法将通过“通融”而逍遥法外。这些都为安全生产种下了隐患,埋下了炸弹,可能在某一天这颗炸弹将要爆炸。所以说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审查、检查、验收发证行为的严肃性,公正性对安全生产的执法至关重要,它对于从源头上扼制重特大事故起到了“看门”的作用。
为申张对安全生产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原则性,本法77条还就执法的失职、渎职对执法者进行责任追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消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77条规定了对执法人员在以上三个方面失职、渎职的范围和处理额度,从源头上堵住了事故隐患入口。近年来发生的重大事故究其根源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漏洞,因此,惩治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上的腐败则是扼制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隐患和初起事故最有效的步骤。
当然,国家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61条)的制度将会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部门严格执法起监察督促作用,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更加公正、更加完善。它对于纠正执法不严,“政策放宽,利益均沾”和“人情执法”的弊病,对于扼制因以上原因发生的事故隐患和事故产生深远影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严格执法是对事故隐患的把关和“拒载”,是对安全隐患的源头管理,是对安全生产经营的初期校正,是诸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所以,必须加大力度做好这项工作。
另外,《安全生产法》重申了2000年由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行政领导的责任追究。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共19条,专讲刑事责任,其中涉及生产经营部门的13条,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3条,只有1条是对从业人员的,另外1条是追究地方政府的。这样,就对安全生产各方面责任人的不安全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细的界定和追究。使安全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领导的力度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诸多问题付诸法律裁定,避免了因安全管理不善发生问题的责任纷争。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总结,是一部安全管理的法典。他对于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项工作和规范生产经营程序,减少事故损失,稳定社会秩序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来讲,《安全生产法》的诞生犹如一艘巨轮在茫茫大海中见到了明亮的灯塔。雷厉风行地、不折不扣地执行《安全生产法》,在各行各业中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使全民安全生产走上正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的工作。让我们牢记江泽民同志关于“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伟大教导,为扼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方针确定的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