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应对环境问题的能力是有限的,这正是环境法产生的机缘,污染损害向农村隐蔽或公开的转移,还是公法制度缺憾的后果。这种局面的改观需要信息公开化和决策透明化,使农民知悉污染的具体情况。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为公众参与政府的环境管理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要求环境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时候,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时也应当征求公众的意见。 74 实际上,这也不过是具文。公众参与需要事先知情,否则也只能是盲目参与,不能实现影响环境决策的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有要求环境规划编制机关事先公布相关信息,也没有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公布建设项目的信息,更没有规定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以及参与权利的救济方式。这种参与只能是水中之月。另外,目前中国的农民还缺乏参与环境管理的实际能力,这需要环境保护NGO的不断发展壮大。
当然,不同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环境利益要求,并不仅仅表现在农民这一脆弱群体上。问题的关键是不同社会群体公平享受环境利益、合理承担环境责任。例如,高收入阶层是高质量环境的享受者,应当付出相应的成本,低收入群体为了生存,享受环境服务的价格也应该是低廉的,这是出于价值判断的考虑。在环境责任的分配方面,如果某种环境保护义务是可以转移的,则应从效率出发进行制度设计,例如,处理消费品废物的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还是消费者付费,就不存在价值问题,因为相关费用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在哪一环节征收费用,由效率决定。只有在环境利益上“斤斤计较”,尽量使环境利益均衡配置,才是可持续性的,也是保障后代人利益的唯一途径。
结语
中国环境法律的创制与环境问题初露端倪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然而,中国的环境状况非但没有达到改善的预期目标,却持续恶化。诚然,这与经济总量的猛增有直接关系,但是环境法律自身的缺憾也是不容讳言的,环境法研究自然也难辞其咎。因此,环境法学的复魅也许情非所愿。但这在何种程度上有其价值呢?环境法学的浪漫主义情怀,除了赢得悲悯、慈善的美誉之外,似乎不能为解决问题——至少是缓解——提供任何可操作的方案。
当然,武断地否定环境法的复魅,也有失偏颇。至少,这一过程揭示了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但是,仅仅停留在复魅阶段,于事无补,理性造成的生态失衡,还需要理智地解决。环境法学需要重拾理性话语,不仅承认理性的有限性,还要承认本学科能力的有限性。
环境法学复魅的终点就是祛魅的起点,回归法学的研究范式,环境利益的分析与平衡,也许是一个恰当的切入点。这不是环境法的唯一主题,但却是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问题的暴露也就是应对的求解,明晰的目标最为紧要,但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重构,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也许这才是我们的贡献。
「注释」
1 参见[美] 黛安娜·杜安著:《少年魔法师》,张胜春、郑美侠等译,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04年版。
2 转引自董彦斌:《略述法律和司法的“除魅”——沿着韦伯的思路》,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3 江山先生认为,迄今为止,人类仍处于儿童时期,参见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
4 参见[英] 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页以下。
5 其实,这些研究的虚假性是必然的,很多学者并没有真正把握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倾向。他们认为,可持续发展是生态中心主义的要求,或者说,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中心主义。殊不知,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就是人类中心主义。
6 参见《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第5段;《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5.
7 参见《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3.
8 参见《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第11、12段。
9 参见《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9、12、20、21、25.
10 参见《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2、12、13、14、23.
11 参见《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第2、3段。
12 参见金瑞林编著:《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时事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以下;金瑞林、汪劲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13 [美]斯蒂格利茨著:《经济学》(第2版),梁小民、黄险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8页。
14 参见汪劲:《从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特征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定位》,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
15 参见金瑞林、汪劲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16 [美]斯蒂格利茨著:《经济学》(第二版),梁小民、黄险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以下。
17 参见[日]宫本宪一著:《环境经济学》,朴玉译,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20页。
18 Cary Coglianese, Social Movement, Law, and Society: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Movement, i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November, 2001.
19 参见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20 参见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21 参见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22 参见罗玉中、万其刚、刘松山著:《人权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以下。
23 参见Von Prof. Dr. Heinrich Scholler: 《人权之变迁》,陈春生译,载《月旦法学杂志》,2002年1月,第80期。
24 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lan of Implementation, 5 Sep. 2002. para.152.
25 参见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26 参见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27 参见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28 参见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6页。
29 参见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30 参见吴焰:《淮河水污染再次加重,污染程度反弹到2000年前水平》,载人民日报 2003年6月26日;刘效仁:《淮河治污十年难见成效:运动式治理的败笔》,载中国青年报 2004年6月3日。
31 例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23条。
32《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7条。
33《水法》(1988年)第30条。
34《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第44条。
35《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第44条。
36《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第48条。
37《水法》(1988年)第34条。
38《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6年)第10条。
39 尽管这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水资源的勘探开发和保护,但是这仍然服务于地方利益。
40《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第26条。
41 2001年1月24日,浙江省东阳市和义乌市签订了有偿转让水库部分用水的协议,义乌出资2亿元购买东阳市横锦水库每年5000万立方米水量的永久使用权。参见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东阳市向义乌市转让横棉水库部分用水权的调查报告》,载《水利规划设计》2001年第25期。这一交易是否水权交易,理论上仍然存在争议,主要认为这是水库使用权的交易,如果是水权交易,则在现行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性。
42《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订)第16条;《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2004年修订)第15条
43 例如,“零点行动”之后,淮河流域污染的反弹。
4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第18条;《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第13条。
45《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第13条。
46 Koh Kheng-Lian, The first gener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s in Asia, in Lye Lin-Heng edited, Towards a “Second Generation” in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Asian and Pacific Region, IUCN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Law Paper No.48 2003.pp15-25.
47 Nicholas A. Robinson, Challenges confronting the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a second gener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s, in Lye Lin-Heng edited, Towards a “Second Generation” in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Asian and Pacific Region, IUCN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Law Paper No.48 2003.pp27-32.
48 参见甘泽广等主编:《环境经济学概论》,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页以下。
49 各国对生物物种的保护经过了三个阶段:保护尚未发现的物种、保护典型的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目前大部分生物的经济和非经济价值已经很小,但却是功能性物种,它们的灭失也会引起有价值物种的消亡,这被称为“铆钉理论”。参见腾藤、郑玉歆主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制度与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年版,第312页以下。
50 文化和自然遗产能够带动旅游产业的发展,但旅游收入是旅游业的服务效益,不是遗产本身的价值。
51 参见Vinod Thomas, Mansoor Dailami etc. 《增长的质量》,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第93页,表4.5.
52《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订)第19、21、22、23条;《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第7条;《自然保护区》(1994年)第21条。
53《自然保护区》(1994年)第26、27、28条。
54《自然保护区》(1994年)第22条。
55《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第24条。
56 参见腾藤、郑玉歆主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制度与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页。
57 记录片《可可西里》反映了,在青海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前,为了筹集保护藏羚羊的资金,执法者也不得不出卖藏羚羊皮。这种难以突破的经费瓶颈,实质上是中国自然区的缩影。
58 参见[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著:《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于方、王鑫海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以下。
59 参见[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著:《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于方、王鑫海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页以下。
60 菲律宾宪法第2条第15款规定:“国家应保护和提高人民的健康权,并提高对他们的健康意识。”该条第16款规定:“国家应保护和提高人民以和谐的方式对平衡和健康的生态享有的权利。”Article 2 Section 15 and 16, 1987 Constitution of the Philippines. 61 Oposa et al. v. Fulgencio S. Factoran, Jr. et al. (G.R. No. 101083)。 http://www.elaw.org/resources/text.asp ID=278Visited 2003/5/2.
62 Marissa Leigh Hughes, Indigenous Right in the Philippines: Exploring the Intersection of Cultural Identity,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in Georgetow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fall 2000.
63 笔者也曾主张后代人的权利,参见《代际环境权的宪法保障》,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8期。
64 [日]饭岛伸子著:《环境社会学》,包智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以下。
65 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Report on the Fifty-Eighth Session,(18 March-26 April 2002), E/CN.4/2002/200.
66 转引自张玉林、顾金土:《谁是环境污染的最大受害者?——论环境污染背景下的“三农问题”》,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
67《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41条。
68《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订)第5条、《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2000年修订)第62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第84条。
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4条。
70《民法通则》(1986年)第135、136条。
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第172条。
72《民法通则》(1986年)第137条。
73《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订)第5条、《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2000年修订)第62条。
74《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11、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