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监管是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的重大问题。本文从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市场;企业;技术等方面论及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有关对策。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 法律 体系
From the commodity inspection of food safety in china
[Abstract] food safety regulation is all countries attach great impoetance to the majorproblem in the word.this article from the laws,regulations,rules,food,safety supervisionsystem,market,enterprise,technologyetc.onth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n china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ence question,proposed improves our country food safety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law system
引言
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一些恶性安全食品安全事件。这只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 冰山一角,说多事都有重演的趋势。对于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成层出不穷的安全事件及隐患,和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问题我们应该用长远、冷静的验光来看待这个问题。针对我国食品监管法律、体制、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在立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核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从诸多方面提出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完善方法,以期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有所裨益。
一、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一)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
食品安全既是一项基本的人权问题,也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治问题,不仅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居乐业,而且关系国家的长治安和民族的繁荣昌盛。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了食品安全,保障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的法律现状是以《食品卫生法》为主导,由《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为具体执行准则;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体系。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职能分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相继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各级部门应紧紧围绕产业发展和食品消费安全,在抓好生产、确保主要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突出抓好专项整治和行业标准化生产,从生产源头有效保障了食品质量安全。
(二)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我国食品监管涉及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农牧、商务、工商、质量监督检验、海关、环境等多个执法主体。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 采取“分段监管为主, 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 即农业部门(含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及粮食业等)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海关部门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食品供应行业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这种“分段监督”的模式,初步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链,形成了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格局。这种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常常导致职责不清、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协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部门职能交叉和管理活动缺乏一致性的问题。
2、食品安全的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的检验检疫,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声誉问题,也是国际食品贸易的关键环节,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这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食品安全的检验检疫体系,从总体来说应覆盖:动植物疫病、有害生物、食源性人类传染病、转基因食品、饲料和食品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有害元素(含辐射元素)、包装材料污染、环境及工业污染物、有害微生物及各种食源性病原体等。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疫主要由以下几个部门负责,分别是卫生部、农业部(含畜牧兽医)及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等。卫生部门根据食品卫法的要求在生产、流通、加工、出厂、运输、销售方面制定了近百个规章和500多个食品卫生标准。农业部门主要负责粮食、蔬菜、水果、动物源性食品的管理与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人畜共患疾病病原体的检验检疫。进出口检验检疫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控工作。目前,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方面呈现两个明显的趋势:一是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二是检测技术日益趋向于高技术化、系列化、速测化和便携化。而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食品安全检验检疫工作任系道远。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有害微生物的出现,食源性病原体及人类疾病也会增加,地球环境和生态的变化、生物技术的发展等也令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感到担忧。可以预见,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榆疫工作在政府和科研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将会有不断的进步,当然也将不断面临新的挑战。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缺陷
1、我国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目前由政府所监管。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目前由政府所监管,民营自主检测意识低,主要为国家强制执行。据《TBT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一文提出,食品相关检测的技术机构5630家,从业总人数达到15.04 万人,其中直接从事食品检测的为3.74万人 大专 大学以上学历的人员数量接近总从业人数的 50%但是在食品流通领域,2006年国家公布的检测机构仅仅176家(国家计量认证许可)国家级检测机构28 家,地区级检测机构131家,农业部检测机构8家,商业联合检测机构9 家,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的食品检测需求。而且很多没有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仍在向社会提供数据,这些数据没有法律效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以及产品质量作出规定的法律我国《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总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这样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使许多有害物资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该法中没有规定为假冒伪劣食品销售者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予以处罚的内容,应当说这是在规范食品市场法律中的重大缺陷。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已有多年,有必要根据新发展、新问题和国际上的惯例加以完善和强化,以切实保障食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2、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按检测地域偏差。
我国食品检测机构的地域分布情况,在北京 上海 吉林 云南等地,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分布较多,在我国发达地区对食品的检验检测水平较为完善,仅一地区就有十几个检测机构,重复投资现象严重,而检测项目单一,缺乏互补性,甚至有的实验室连起码的微生物指标都无法检测。一些地区检测机构过少,例如贵州省仅仅只有 5家,并且没有国家级检验机构,所检验的食品种类只有 7 种,覆盖率仅达到31.8%,远远不能满足贵州省的食品检验需求。全国质量检验监督机构仅有140家;疾病控制卫生检验等关键检测技术不够完善,分别只有 10 多家;药品检查,核检各有 2家,完全不能满足食品安全控制的需要。
3、国内食品安全检验仪器装备与检测不匹配。
实验室仪器装备的现状与食品检测面对的检验专业、范围不完全匹配。由于食品检测专业范围广泛,涉及多种学科和技术领域。照理不同等级的实验室仪器装备应有不同水平,但至今仍无规范。造成不同实验室的检验业务的范围与技术装备条件脱节。实验室仪器装备技术水平不整齐 且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由于食品安全技术壁垒等原因,对于出口食品检验,要求我国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仪器装备和技术能力必须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否则出口企业面临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同时也增加了国家遭受贸易制裁的风险。但目前我国的现状是没有对食品安全检验实验室的仪器装备水平有一个规范性的统一要求各实验对仪器装备先进性、前瞻性的把握不准,加上经济条件不同。东部和西部地区的实验室间存在巨大差距。仪器装备各自为政。决策水平参差不齐。食品安全检验的新标准、新方法越来越依靠高新技术和大型分析仪器,对设备购置的技术调研要求越显重要。长期以来实验室仪器的装备一直各自为政,各个单位自行计划,行政审批,个人或局部决策的因素很大,极易造成购置失当,且各地、各单位都重复着同样的调研工作,耗时、耗力。设备购置周期长,实验室应急反应能力弱,当遇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时,临时购置所需设备的可操作性很小,仪器购置从实验室上报年度预算到计划汇总管理部门批准,政府招标采购,购置周期可长达一年。事实上,多数实验室无法对仪器设备的不足作出应急反应。
4、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认可体系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适应性。
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课题组人员认为,许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没有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亟待提高。中国目前绝大多数食品标准还属于非常具体的质量指标与卫生安全指标相混合的食品标准,造成监督困难,消费者也缺乏判断依据。标准体系仍不完善,很多重要标准尚未制定出来。相当一部分标准远低于国际标准。中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数量众多,分属不同部门,缺乏统一的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情况比较普遍。食品安全多头检验、重复检测问题突出,浪费投资,加重了企业和农民的负担。同时,食品认证体系多头管理、多重标准、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问题还没有解决,认证体系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
二、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 配套的检验监管法律、法规、检测标准相对滞后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法律法规更新较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曾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参考借鉴的主要法律之一,从1995年颁布起,近十五年没有更新过,很多条款已远不适宜当今形势的需要。而在2009年6月1日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困食品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也相当漫长。现有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够、法律威慑力不强,可操作性差,已无法满足新形势的要求也是当前的一个明显问题。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可以说很大程度上也归咎于对事故的处罚力度不足。产品免检制度也存在缺陷。食品的生产是个动态的过程,免检并不能保证每批产品的质量一定合格,而企业一旦获得免这个国家信誉担保,反而会对其自觉控制产品质量的积极性、主动性产生不利影响。政府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安全监管当前主要采用的是分段管理的模式,造成部分部门独立执法、封闭执法、部门之间的衔接性差。监管部门各自为政,或争夺监管权,或互相推诿监管责任,造成监管不利。如“三鹿奶粉事件”中奶站的管理和鲜奶的收购运输就存在相应的问题。配套的检验监管法律、法规、检测标准相对滞后。目前我国直接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只有1995年颁布实旄的《食品卫生法》和《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许多威胁食品质量安全的新问题不断涌现,食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有的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大,威慑力不够,可操作性差,已无法满足新形势的要求。同时,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国家标准还不够全面.地方标准更少,有的是多年未修订或早已过时的,标准的覆盖面远远不够。食品安全标准不够。有待提高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没有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及时进行调整。现在我国食品供应已经结束了短缺,进入了追求质量的年代。而我们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有些还是短缺年代的产物。没有及时调整的法规和标准是不能解决日益变化和新出现的实际问题的,不与时俱进,就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食品安全标准体
系的构建,需要加快进行。
(二) 缺乏强有力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体系
当前.政府承担了制定检验临管食品安全标准、市场准入、信息发布、执法惩罚等全项职能。多个部门分头管理,产生了交叉重叠式检验监管,从而导致检验监管缺位。陷入了监管定位模糊的困境。目前,我国涉及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部有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屠临督、工商、环保等多个部门,各职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信息交流协调联动性不强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形成了一种大家都监管,但大家都管不好的情况,缺乏强有力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体系。
(三) 食品监管存在信息不畅、或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由于分段监管,产品在某个环节的监管信息不能有效的传递到下一个环节,很容易造成重复榆测。浪费人力、物力。各监管部门协调性不强,联动机制不能有效运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众多,却缺乏有效的协调部门和协调机制。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前的监管机制中,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职责,但由于其明显的“重药品轻食品”的机构人员设置,以及其不具备法律上的执法主体和职责,让一个部局级单位协调另外三个部级单位,在执行时就会缺乏权威性,协调效果大打折扣。
(四) 行业的自我管理不到位
产业界是食品的提供者,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离不开产业界包括生产者和进出口商、加工者、销售商、食品服贸易组织等有关各方的密切配合。在发达国家。行业参与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但是,目前这几个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仍然是-个自上而下的体制,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准的规定、检验检测体系的建立、认证认体系的建立并不是根据行业的现实情况出发的,这样就容易造管理“虚化”的问题,很多具体管理制度实际上执行不下去。生产环节来看,农户生产规模狭小。经营分散,农产品分级和装技术水平低,溯源管理困难;在食品加工环节。大量家庭作式的小型食品企业根本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条件;食品通环节涉及面广,监管难度大。目前食品经营企业达300家,有相当-部分经营管理落后,在过度竞争中惨淡经营。无暇顾设施的更新,更不用说推行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管理。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科技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物供给给数量来的,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目前,我国开发新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品添加剂、调味剂等投入品的能较弱,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另外,从行业自律来看食品行业组织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即使有些行业成立了行协会或者合作经济组织,但是动作还很不规范,没有充分发挥用。食品行业与消费者的沟通也比较少。企业应当在提高消费福利的前提下获得赢利。但是,目前的一些食品生产加工者和销售商为了降低成本和占领市场,利用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机会,制假售假,给食品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