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现状及对策
作者:苏昭桂 董文庚 王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7日
2.3安全法规适用不当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是化工等行业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础。但是有些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该用的主要安全法规、标准没有使用。关于重大危险源的问题,原化工部1997年7月颁布了《关于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对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颁布,又进一步明确了141种4类危险有毒物质及其临界限量,为搞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提供了定量依据。但是一些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并没有对属于重大危险源的设备、物质进行分析评价,也没有提出应制定的应急预案。在预评价报告中,应指出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以引起重视;在验收评价报告中,要详细检查预案编制和各项安全管理情况[2]。
2.4对安全评价公司监管不力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但是,有的公司超资质开展业务,或者从事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工作。例如:有的公司业务范围是非煤矿山,却从事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工作;还有的乙级资质评价公司评价了国有控股公司等。另外,一些评价公司弄虚作假,把评价报告不合格的部分,评价成合格;或者运用模糊语言蒙混过关。
3 对策措施
3.1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宣传和培训
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关于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有利于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大力提倡和支持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加大对安全评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评价水平。
3.2熟练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是搞好安全评价的重要基础。运用法规标准要结合项目(工程)实际分析评价,要有针对性,不能生搬硬套。例如:在进行物质危险危害因素分析时,应首先以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确定物质危险类别、危险特性等。
3.3规范安全评价公司的业务范围,加大监管力度
笔者认为应加大对安全评价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其市场行为。对安全评价公司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对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严格落实;对扰乱市场行为、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的评价公司要依法予以取缔,给安全评价工作一个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