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此,我国安全性评价工作在电力行业便有了迅速的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原华中电业管理局于1992年制定了《安全评价检查表及实施办法》,开展了以人身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性评价。原华北电管局借鉴国外“风险评估”等现代方法,组织制订了我国电力企业的安全性评价标准,在发、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标准制订、实践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成功的探索。自1995年起,广东、江苏等地区的部分供电局和华能集团所属的部分发电厂,首先开展了电力行业安全性评价的试点工作。湖北省1997年开始布置和安排安全性评价工作,决定由汉川电厂和黄冈供电局作为湖北省的试点企业,并分别于1999年6月和2000年7月通过了省电力公司专家组的查评。此外,湖北省电力公司还于2000年4月,对黄冈供电局安全性评价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7月以后,湖北全省发、供电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已全面铺开,但发展也不平衡。大致情况是供电好于发电,发电好于基建;在供电企业中小局好于大局,主网好于农网;在发电企业中,火电好于水电;在火电中,大厂、新厂好于老厂、小厂。此外,相继编写了《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水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办法》、《输电网安全性评价》,经反复修改,反复实践,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电力行业特点的安全性评价体系,为电力行业全面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奠定了基础。
现在安全性评价工作在全国已经得到了普遍展开。在我国电力行业,经过许多专业技术人员的多年的努力,形成具有鲜明行业特点的“安全性评价”,电力生产的特点决定了电力工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生电力生产事故,它不仅是单纯的企业行为,有时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事关社会的稳定。所以,确定项目时不能像国外一些评价,只注重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方面,对电力生产设备也必须进行评价。我国电力企业创造性地运用安全管理的实践,有利于辨识和治理事故隐患,有利于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从而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有效的夯实了各发、供电企业的安全基础,使企业中的一些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和一类障碍呈不断下降的趋势。
通过参加发、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的研究及实践,与传统的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相比,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以下创新:
(1)“评价”更加符合电力生产的特点。1996年原电力部安生司组织了“发、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研讨会”,代表们一致认为:发、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在评价范围和评价内容上,有的已超过了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国际上大多偏重于人身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我们增加了对发、供电设备的评价,有了新的发展。在内容上更加全面,突出体现了电力生产的特点和中国特色。
(2)“评价”着眼于夯实安全基础,而不是单纯的划分安全等级,发、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是针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大设备损坏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和恶性、频发性事故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从而衡量一个企业安全基础的牢固程度,通过进行整改,夯实安全基础,而不是根据评价结果将企业划分安全等级或星级,不做表面文章。
(3)“评价”着眼于现在和将来,而不是过去的工作业绩。安全性评价与各种总结性、考核性评价相比,它只是着眼于现存的、对今后事故发生有影响的一切重要因素。
(4)“评价”的标准及各项评价指标,与以往电力行业的各种安全大检查相比,编制的更加严密、更加科学合理,在电厂实际评价过程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3、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产生和发展
随着安全性评价(综合评价)的不断发展,针对电力系统方面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也被逐渐分离出来。电力体制改革后,2003年7月原国家电网公司首先发布了《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规范了发电厂并网运行的安全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成立后,6个区域电监局(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电监局)相继组织开展了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了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和依据,并各自下发了各自区域内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开展该项工作最早的区域电监局为西北电监局(2005年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发展最为迅速的则为东北电监局,2006年至2008年,共计完成75家电厂210台发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其中,既有运行中的发电机组又有新建发电机组,并于2008年开始,进行了水电厂及风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