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新购置设备设施或工具,未使用的可静态观查不试验,如已使用过的均应进行评价。
3.2.4 集体企业、独立经营的单位(如劳司、技校),其设备设施与工具资产属于总厂(公司)的,应用时评价;已调拨给独立法人(二级法人不算)资格的企业则另行评价。
3.2.5 评价时设备设施或工具正在修理,若修理的是评价条款的内容,此项(台)视为不合格;非评价条款的待修好再评价。
3.2.6 可以动态试验的设备设施(或某一部分)及工具,非因条件不允许而无法试验或不能到位,此项(台)则为不合格。
3.2.7 有物无帐或有帐无物的设备设施与工具,可按1.3.2.2处理。
3.2.8 应测试或检测的设备设施或工具,因检测方法明显错误、检测用的仪表器未经校验,已测定的数据为不可靠;评价时应在现场用合格仪器抽测,不具备此条件时所涉及的条款均为不合格。
4 计分原则
4.1 设备设施评价及各专业评价,均按得分率计分。
4.2 按不合格扣分的项目,其应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4.3 按累计计分的项目,除单项整台否决的条款外,其余不合格条款只扣该条款的分值。
4.4 在各项评价条款中,任一条款有两个及上要求的内容时,有任一内容不合格,则为该条款不合格。
4.5 项目单条(项)否决的含义是:当被评价的设备设施、工具与物质,有属于项目单条(项)否决的条款不合格时,整台(处)则为不合格。
4.6 项目从扣分到否决的条款含义是:如此条款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根本未配备,则为单条否决;若已配备但不够规范或不够完善时,从项目总分每台(处)扣0.5分。最多不超过总分值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