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点,判定为未治理点:
3.3.3.1 有防护设备但是防护设备损坏、效果差,目测时尘毒烟雾飞扬的。
3.3.3.2 未采取对生产工艺、材料、设备、操作方法等措施改进、除低尘毒危害的措施,或采取相应措施无对比检测资料和鉴定报告可证明效果的作业点。
3.3.3.3 对铸造粉尘只采取临时性洒水方法。
3.3.3.4 只对厂房整体换气或设备轴流风机换气,没有对有害作业点采取专门措施。
3.3.3.5 漏划点和无测试数据的点。
3.4 计分方法
3.4.1 本项目应得分为20分。本项目治理率目标值为60%。
3.4.2 治理率计算公式
3.4.3 计分方法
3.4.3.1 治理率≥60%时,得20分;
3.4.3.2 治理率<60%时,每低于目标值1%扣2分,扣完为止。
实行分=20-2(60%-治理率)×100
3.5 引用标准
机械工业部(85)生安字206号文件《机械工业有害作业点划分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