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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综合运用:水运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研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17日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水运行业发展迅速,水运工程建设突飞猛进。2006年我国沿海港口(内河港口)新(扩)建码头泊位183(164)个,新增吞吐能力36148万t(7870万t),其中万t级以上泊位111(13)个。全年新增及改善内河航道里程383km。“十一五”期间我国已将加快水运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水运基础设施呈现出新一轮的建设高潮。在繁重的建设任务面前,水运工程施工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面临的任务也更加艰巨。
        二、水运工程施工特点
        水运工程施工期通常较长,施工环境恶劣,而且大多属于野外作业和水上作业,受地形、地质、气候影响极大,安全隐患多。水上作业施工时,常需要多工种交叉作业,施工船舶和大型起重机械较多,工作面狭窄,同时水运工程受台风、洪水、风暴潮、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更为突出,因此极易引发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等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近年来,随着船舶向大型化发展,水运工程向深水、远离岸线区域转移,专业化码头越来越多,改扩建码头工程和危险货物码头工程亦越来越多,内河航运枢纽工程比例逐步上升,工程难度和施工环境发生了质的变化,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安全问题更显突出。因此水运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具有点多、面广、影响因素复杂、辨识不易,以及容易发生人员和财产重特大伤亡及损失的事故。
        三、国内外危险源辨识的发展
        为了减少事故并减小事故发生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相继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危险源辨识标准。例如欧盟1982年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EECDirective82/50),简称《塞韦索法令》,1996年又颁布了《塞韦索法令Ⅱ》。美国1970年通过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SHAct),1990年又提出了《过程安全管理标准(RMPR)》,对危险源辨识、严重度分级和控制措施做了规定。另外在国际劳T组织(ILO)的支持下,一些国家也建立了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和控制系统[1]。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分析,并初步在生产实际中加以应用。进入90年代,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由于安全监管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导致后期安全事故多发。2002年6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正式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目前,我国交通水运建设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有的已经制定了一些危险源管理办法和规定,但各地制定的办法和规定基于的标准不同,因此这些办法和规定也不统一。
        四、水运工程施工危险源定义
        4.1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定义
        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和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WillieHammer定义危险源为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事故致因种类繁多[2],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传出来或爆发的地方。危险源存在于确定的系统中,不同的系统范围,危险源的区域也不同。
        根据上述对危险源的定义,危险源应由3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危险物质量的大小;危险源的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和约束条件状态。
        重大危险源国际劳工大会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以外的非管道的运输)。我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该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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