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分包消防管理
1、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种消防组织,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明确职责,贯彻执行各项消防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严格禁止在施工现场及仓库内吸烟,一经发现每人/次罚款200元人民币。
3、坚持用火申请制度,分包单位动用明火或电气焊作业前,必须开具动火证,并要按防火措施进行安全交底,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操作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并在电气焊火花可能溅落范围内设有看火人,在外墙进行电焊时,应用防火布挡住火花,工作完毕认真检查现场确认无火源,方可离去。动火证当日有效,杜绝“四无”(无操作证、无动火证、无看火人、无灭火设施),每项罚款100元。
4、未经总包人批准,分包单位不得在楼内住宿,严禁在建筑物内存放、调配油漆、稀料、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违者罚款500元至1000元。
5、分包单位应自觉服从总包单位的检查监督,认真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及时按照总包的要求进行整改。因分包人责任引起火灾,分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条、分包保卫管理
1、分包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唐山市建委,建设部颁发的各项保卫规章制度。预防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杜绝恶性事件的出现。
2、分包必须按照唐山市有关规定,合法雇用所需各类人员,做到合法用工、证件齐全有效,并向总包报送人员花名册,由于证件不齐引起的后果以及连带责任和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
3、分包单位所属人员应自觉佩戴胸卡标识,胸卡上应有本人照片、姓名、工种、编号和分包单位名称,总包单位有权拒绝无胸卡之任何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分包单位应自觉服从总包单位对所属人员身份的查验,违者予以50至100元处罚。
4、车辆及人员出入大门应自觉服从甲方和总包保安人员的查询和登记,不服从管理与警卫人员发生争吵打架者,违者予以50至500元处罚。
5、分包单位应严格昼夜值班制度,值班员做到按时上岗,交接班有记录,值班时不得擅自离岗,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并解决。
6、分包单位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前,必须对每一人进行安保教育,教育所属人员应讲文明讲礼貌,保证所属人员在工地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
7、现场办公室、工具房、仓库门窗必须牢固可靠。做到人离关灯,门窗上锁,贵重材料及仪器应有专人看管,以防被盗,加强职工的法律宣传教育。
第四条、分包文明施工及场容环保管理
1、分包单位应认真执行《唐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暂行规定》、《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等相关法规,讲文明、讲礼貌、服从整体安排。
2、保持施工现场环境的整洁,材料堆放要集中,整齐。现场用水要避免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3、凡因连续施工作业需夜间施工时,分包单位应会同总包单位共同到工地所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4、包装材料的木箱、纸箱、胶带等各种废料必须随拆随清理。每天做到活完料尽场地清。应有专人负责清理现场,打扫卫生,整理码放材料,要定期组织场容整理清运,否则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处以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5、严禁在工地,宿舍做饭,严禁使用煤炭取暖或做饭。
6、严禁穿拖鞋、赤脚或光膀子进入施工现场。
7、严禁在施工区域内乱涂乱画或随地大小便,违者处以100至5000元经济处罚。
第五条、其它规章制度
1、未经总包代表同意,分包商不得在施工区域内搭设任何临时设施。违者予以拆除,并处以500至1000元经济处罚。
2、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蒸锅、热的快等电器设备。违者,除没收用电器具外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3、为防止工地道路的阻塞,分包人应及时运走多余的材料和垃圾。
4、分包单位应加强人员管理与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殴打或谩骂总包单位、监理和发包单位管理人员,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分包单位5000至20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清退出场。
5、严禁以任何理由与其他单位劳务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违者按责任大小分别予以20000元至50000元处罚。发现斗殴现象,无论原因;参与斗殴的作业班组均清退出场。
6、不准在办公室、宿舍和食堂内设立商品小卖部,一经发现,没收全部物品。
7、节约水电,做到人走灯灭,严禁用长流水的方式洗浴、洗衣或淘米洗菜。违者处以100至500元罚款。
8、不准在工地留宿家属或无关人员,严禁在工地从事各种违法乱纪活动。
9、分包单位材料出工地前,应主动与分包单位器材部门核实并接受查验,开具出门条,接受门卫的查验。
第六条、分包成品保护
1、分包单位的所有成品及半成品由分包单位负责,竣工时办理移交手续给总包单位;
2、分包单位应全面关心总包单位或其他分包单位的工程成果,不应违反有关规范或给总包及其他分包的工作成果构成潜在质量威胁,造成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各分包单位施工完毕后,必须对成品半成品表面进行保护,以避免任何对成品的损害和丢失。
4、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在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前,各分包单位任何部位受到任何损坏都由直接责任方负责;没有直接责任方时,由该项目分包单位自行责任;相应的修补工作由分包人及时进行;
5、对于任何责任方未确定前,分包单位必须在总包规定时间内进行修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延;
6、严禁对成品进行锤击和敲打,不得将玻璃。铝料和铝板靠近质地坚硬的物体;
7、不得在防水层上放置任何物品;
8、不得在成品上乱涂乱画;
9、因工期紧张,又与其他工种交叉施工。造成其他分包成品损坏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七条、附则
1、本规定自分包单位进场与总包签订分包安全管理协议后生效,分包单位进场后未及时向总包交纳安全保证金的,一律不允许进场施工,违者每天罚款2000元。
2、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应在接到总包罚款通知五日内向总包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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