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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配合协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04日

第一条、分包安全管理
        1、分包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给施工人员办理交纳保险金,并按时发放工人工资。
        2、分包单位应认真执行《唐山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唐山市建筑施工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分包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按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及参施人员比例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检查监督人员。
        4、分包单位必须对现场每一个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施工作业前对每一个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人进场分包单位必须与工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劳动合同。
        5、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要给工人配备相应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任何人进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2米以上高处、边缘、吊篮、外架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搭设能满足操作的安全平台。
        6、危险区域作业及各种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有交底及施工方案,设专人负责监护,设置警戒区,挂警示标牌。
        7、工人在高处作业时,严禁打闹及酒后作业,高空作业时所用的随手工具和材料存放必须安全可靠,防止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要有防坠落措施。
        8、分包单位所承包的施工项目,禁止再进行二次分包,如再次进行分包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由分包单位负责。
        9、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必须每天常驻施工现场,外出办事离开现场,必须向总包有关部门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
        10、所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1、分包单位各种电器设备进场,必须经过总包电气安全责任人做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电气焊工、电工上班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非专业电工,禁止接拉电线,仓库不准使用碘钨灯,不准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热器具进行餐饮作业。电线必须架空,严禁拖地。电气维修必由专业电气人员进行。
        13、从事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施工作业时,应佩戴防护用品,必须设专人监护。
        14、禁止在没有可靠防护设施或禁止通行处通行。工人行走必须走专用安全通道。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和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15、严禁立体垂直交叉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有足够的防护措施,经总包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16、禁止从楼层向楼下抛洒各种物料或垃圾,违者工人必须清退出工地,由此引发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一切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并予以1000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
        17、违章从高处向下抛洒杂物或垃圾,虽未查获直接责任人,但事实足以证明属分包所为,分包方除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损失外,总包有权对分包方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
        18、分包单位机电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非机电人员不得动用机电设备,配电箱(柜)应加锁具,并悬挂使用状标识,机电设备维修时,必须设专人看护,先断电上锁悬挂停电维修标识。
        19、雨季施工时,要注意做好对本单位使用的:电气线路,设备的防雨、防砸、防雷电、防潮湿、防漏电的检查工作。
        20、冬季施工时,要注意做好劳动保护,采取适当的取暖措施,保证人员作业灵活。加强对大风、大雨、大雪后的现场检查和维护。
        21、加强对氧气、乙炔瓶的管理,不得将乙炔、氧气瓶在阳光下暴晒。防止乙炔、氧气瓶爆炸事故的发生。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存放在楼内,必须设专库房存放,专人负责管理。
        22、发生意外事故,分包单位应立即送患者到医院抢救,并及时报告甲方和总包方。
        23、分包单位未经总包人同意,不得私自拆除除各种安全防护、消防和其他临时设施,违者予以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24、进入精装修阶段各分包单位,夜间进入楼内施工,必须到各主管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证,交警卫人员查验,无证禁止进入楼内施工,违者罚款200元。
       
        夜间施工证表
        施工单位  姓名  
        施工部位  工种  
        施工项目  施工时间  
        批准人  警卫签字  
        备注  
        25、分包单位未经总包单位同意,分包方严禁在施工现场,楼内搭设任何临时设施,违者予以拆除,并处以500至1000元经济处罚。
        26、分包单位进场的各种工具及电气设备,列出明细报总包单位器材备案,退场时办理出场手续,未向总包报明细者,总包一律不办理退场手续。
        27、分包单位应对其自身安全负责,并有权关心在工地的所有人员的安全,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完善和自我检查,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监督,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保证总包单位免遭因分包单位安全原因的指控和经济损失,分包单位可以对承包人处以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28、分包单位未能妥善处理事故伤亡善后事宜,而造成有损发包人及总包人的声誉的围攻、上访、起诉、媒体曝光、扰乱发包人正常工作和商业活动等事宜,一切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
        29、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先到安全部门办理进场的相关手续,及时向总包交纳安全质量保证金,总造价在200万以内的交纳5万元,总造价2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交纳8万元,500万至1000万交纳10万,1000万以上交纳15万元,如未交纳安全保证金的单位,一律禁止进场施工。
        30、因施工建筑过高,人员多,分包作业时防护措施不到位,不及时,管理教育不到位,发生不明物体或不明责任坠落造成分包人员伤害,无从查找责任人时,分包方应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31.分包单位所使用的动力、人力等设备如存在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单位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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