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盖章)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盖章)
项目名称:
乙方代表签名: 联系方式:
一.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明确甲乙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1.1协议适用范围
1.1.1 本制度适用于乙方违章处罚管理;
1.1.2 适用于内组织施工商实施的,对施工过程安全监管的项目(如:房屋改造,厂商维保、施工等)。
1.2 定义
1.2.1 承包商:工程项目、生产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维修等、供应商、外包商等,以下统称“承包商”。
1.3 甲方各部门职责
1.3.1采购部或EHS部门负责将本制度的处罚事项及条款传达给乙方,并要求其在《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盖章确认。
1.3.2 施工项目负责部门
a负责乙方施工进度及工作对接发现乙方违章作业的,可根据本协议开具《承包商违章处罚通知单》;
b负责对《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进行审核、批准;
c负责将审批的《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送达给乙方,并监督、督促其缴纳罚金;并将最终的处罚结果通知《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的提出、审核、批准人员。
1.3.3 施工区域负责部门
a负责乙方施工进度及工作对接发现乙方违章作业的,可根据本协议开具《承包商违章处罚通知单》;
b负责确认《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中具体的生产处罚事项和处罚金额。
1.3.4 EHS部
a监督巡查乙方施工现场的安全,发现乙方违章作业的,可根据本协议开具《承包商违章处罚通知单》,并提交相关部门会签审核;
b负责确认《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中具体的安全处罚事项和处罚金额。
1.3.5 其他部门
其他部门有权提出并制止乙方的违章行为,同时可根据本协议开具《承包商违章处罚通知单》提交相关部门会签审核。
1.3.6财务部
负责接收乙方的罚款,并出具收款凭证给乙方。
1.3.7警卫
在各部门对乙方提出并制止乙方的违章行为或对乙方的违章行为提出处罚时,如果乙方与本公司人员发生冲突,警卫负责采取强制措施将相关的施工人员逐出厂区。
1.4 外来承包商违章处罚流程
1.4.1 项目负责部门、区域负责部门、安全、其他部门(以下简称“违章提出部门”都有权提出并制
止承包商的违章行为,可根据本协议有权开具《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
1.4.2 违章提出部门应收集承包商的相关违章证据,主要途径有:
a以照片、录像资料等形式记录承包商当时的违章行为;
b以现场证人证言为证据,现场证人须 2 人(含以上。
1.4.3 违章提出部门认真填写《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的相关信息,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1.4.4 安全 对违章提出部门提交的《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进行安全处罚事项审核,并根据公司制度确定违章事项与罚款金额。
1.4.5 区域负责部门对违章提出部门提交的《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进行处罚事项审核,并根据公司制度确定违章事项与处罚金额。
1.4.6 项目负责部门项目负责人确认相关承包商信息,并对已填信息进行审核。
1.4.7 工厂负责人对《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进行批准。并由项目负责人将相关处罚信息传达给承包商,并监督、督促其缴纳罚金。
1.4.8 承包商凭《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至财务部缴纳罚金,并取得财务部收款凭证。
1.4.9 财务部接收承包商的相关罚金,并开具收款的凭证交缴款人。
1.4.10 承包商将财务部开具的收款凭证复印件交项目负责部门,由项目负责部门通知违章提出部门、审核部门罚款成功/失败。
1.4.11 承包商拒不缴纳罚款的,由项目负责部门暂停其施工;违章提出部门和审核部门等都可通知财务部门延期付款。
1.4.12 EHS部收集存档《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并进行统计,并将此作为承包商考评的重要依据。
1.4.13 《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由EHS部进行存档保存。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应认真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2. 甲方按有关规定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以确认乙方承包的工程与资质相符合。
2.3. 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的情况进行抽查、抽考,不合格者禁止进入
现场施工。
2.4. 甲方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应认真审核乙方施工、检修方案等,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详细向乙方说明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要求安全风险,与乙方在现场安全交底。
2.5. 施工期间,甲方指派施工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2.6. 当乙方出现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危险时,甲方认为确实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2.7. 乙方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2.7.1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严重隐患;
2.7.2 发生施工机械、生产设备严重损坏事故或严重隐患;
2.7.3发生公司内建筑物火灾、火险事故或严重隐患;
2.7.4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安全事故;
2.7.5多次不听从劝告,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职业卫生环保和文明施工要求;
2.7.6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盗窃、斗殴)、在厂区内发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应认真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配合遵守甲方安全方针。
3.2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本工程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协议所有施工项目
的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安全工作负责,并保证派遣的工作人员具有完成所指派工作的安全知识能力。
3.3 在签订合同后,凡是按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须审批的项目,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管
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4 乙方指定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3.5 乙方人员办理进厂识别证时,涉及到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甲方审核后存档。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乙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3.6 乙方如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化学品,进厂前必须向甲方申报并获得批准。危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有防范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3.7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门禁和厂内交通规定。乙方进厂时所带物品需要登记,带出厂门时需要开具出门证,并接受门卫检查。乙方必须加强对人员的管理,防止发生偷窃行为。
3.8 开工前,乙方必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的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甲方EHS部备案,凡增加或调换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成绩必须报甲方备案,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
3.9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商施工现场检查表并对现场进行落实后,办理相应的施工手续方可开工。
3.10 乙方施工前必须为作业员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对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乙方所属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能满足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3.11 乙方在施工前应认真勘察施工现场,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同时对作业人员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3.12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在安全、文明生产、治安保卫方面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甲方查处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3.13 乙方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由甲方提供的工具、设备在提交乙方使用时,乙方要认真检查。投入使用后,就默认乙方认可甲方的工具、设备是安全的。
3.14 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器具等(除双方另有协议外 均应有乙方自备,乙方保证提供的设备和工器具确实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器具因素或使用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检验已过期或检验不合格的各种设备及工器具,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3.15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拦、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和甲方项目负责部门协调拟定拆除、更动方案后统一办理手续,并根据拟定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若乙方擅自拆除、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有该方负责。
3.16 对危险性高的作业,乙方必须在施工之前办理好各类作业票证和安全措施,同时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监火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并各司其职、坚守施工现场的各自岗位,严禁擅离职守,具体作业要求见附录A。
3.17 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道、光缆及高压架空线的保护。乙方应向甲方了解地下管线和障碍物详细情况,会同甲方明确施工方法。乙方贯彻甲方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施工,严禁冒险作业,野蛮作业。
3.18 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如有分包项目,应保证分包单位有相应的资质,以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并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需对分包商的过错负连带责任。
3.19 乙方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违反甲方的规定,须接受甲方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部处罚。
3.20 乙方必须坚持文明施工,对所承担工程区域的文明施工负责、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废弃物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分类存储,尤其是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施工过程中
如产生废水,不得随意排放,必须将废水收集至甲方的废水收集池,统一处理。
3.21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尽量采用低噪音、能耗小、废物排放少、污染少的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
噪音、粉尘、废水排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22 由于乙方施工破坏周围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引发纠纷和社会矛盾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造成甲方产生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接受甲方相关处罚。
3.23 乙方人员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吸烟区域吸烟。乙方人员必须在指定区域内工作,不得随意进入甲方其他生产场所,不得擅自触及运行的设备。
3.24 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任务,如有,乙方应予拒绝。
3.25乙方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配备工作服、安全帽,并对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3.26 工程施工结束后,乙方在自检合格的情况下,组织邀请甲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四.事故责任与处理
4.1 划分双方责任的原则是“谁施工谁负责安全”。
4.2 甲、乙双方在施工期间造成人员伤亡、火警、火灾、电气、机械、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乙方应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甲方协助;乙方人员施工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造成职业伤害或环境污染事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4.3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外,如果任何受害人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则乙方应负责处理该索赔事宜,并保证甲方免受此类索赔的损害。
4.4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的事故造成甲方设备设施损坏、影响生产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需要全额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由甲方统计提供,并且甲方可以依据本协议的处罚条款对乙
方进行处罚。
4.5 有关事故的责任认定遵照国家相关规定。
五.处罚事项及条款
5.1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罚
5.1.1 乙方未办理进场施工登记手续,每发现一次对承包商罚款1000元;乙方在未签订《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对乙方予以500元的经济处罚;施工现场人员未受进场安全教育,每发现一人次对承包商罚款100元;
5.1.2乙方对高危险作业未办理特殊作业许可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冒用他人特种作业证件,每发现一例对承包商罚款500元;
5.1.3特殊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的监火人、监护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等擅自离开岗位,每发现一处对乙方罚款500元;
5.1.4施工单位领导或管理人员强令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者,对乙方罚款5000元;
5.1.5甲方现场确认或安全监督巡查等检查过程中提出的安全隐患乙方限期内未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对乙方予以每个问题点50元的经济处罚;
5.1.6乙方接收安全签发《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后应立即缴清罚款。若3天内未至财务处交款,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工程款。
5.2违反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5.2.1在施工单、作业票开具前的现场审核时,发现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不齐全、措施不到位,每发现一项对承包商罚款50元。
5.2.2各类施工机具、电器设备及辅助的设备设施无安全防护措施(如:无防护罩、无保护接零装置、漏电保护装置、双绞线等),每发现一处对承包商罚款100元;
5.2.3气瓶无防护帽、无防震垫圈(2个),气瓶存放不固定,气瓶安全距离不够,氧气乙炔气瓶混放;乙炔瓶使用时无减压阀、无回火防止器、气管卡夹不紧、皮管破裂等原因造成泄气的,每发现一
处对承包商罚款200元。
5.2.4特种设备无各类保险、限位装置或安全保险装置失灵的,每发现一处对承包商罚款1000元。
5.2.5存在其他违规事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发现一处对乙方罚款200元;违反“八大危险作业”相关要求的,每处问题对乙方进行200元的处罚。
5.2.6化学品供应商操作时个人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每发现一处对承包商罚款500元。
5.2.7现场危险作业如刷漆、粘胶等使用化学品的作业要在作业区域进入处设置围栏及明显警示标志,并通知甲方及现场其它施工部门禁止动火,如有违反者将对乙方予以500元的经济处罚,导致
安全事故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经济损失。
5.3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处罚
5.3.1由于严重违反现场文明施工,造成交通道路堵塞、下水道堵塞,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每次对承包商处罚200元;
5.3.2施工人员施工阻挡安全通道、阻挡消防设施,影响消防安全,每次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施工方停工整改;
5.3.3建筑材料堆放于主干道,且不按规定在施工区域乱倾倒建筑垃圾或泥土的,每次对承包商处罚 200元;
5.3.4乙方施工产生的工业垃圾未放置在甲方规定场所的,一般工业垃圾违规堆放一次处罚200元,危险废弃物违规堆放一次处罚1000元;废水、废气未按照甲方要求排放的,违规排放一次罚款1000元;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加倍处罚,私自处理排放3吨以上危险废物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3.5施工人员品行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的,每发现一次对承包商罚款100元;
5.3.6禁止坐在防护栏上、窗台上,脚手架下、坑槽壁下休息,或在脚手架上躺歇、睡觉,每发现一次对承包商罚款 500 元;
5.3.7不得在作业场所及厂区内其他任何场所胡写乱画不文明图文,每发现一次对承包商罚款100元;
5.3.8不按规定超速行驶或乱停车或强行进入“禁区”的,每次对承包商处罚2000元。
5.3.9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的,每次对承包商处罚2000元。
5.3.10一般运输车辆存在漏油现象的,每次对承包商处罚2000元。
5.4安全违章、违纪的处罚
5.4.1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无防护措施,每人次对乙方罚款300元;
5.4.2厂房结构吊装或屋面作业不挂设安全网的,对乙方罚款300元;
5.4.3施工现场无登高设施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对乙方罚款300元;
5.4.4禁烟区域抽烟者每次对乙方罚款500元;
5.4.5未经搭设单位同意,乱拆脚手架、栏杆、跳板、安全网、坑洞盖板、塔架地锚缆绳、机电设备、构筑物的支撑、衬垫等安全设施或机电设备的保险装置、安全警告标志及信号等,每发现一处对乙方罚款500元;
5.4.6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动火作业违反“十不烧”者,每次对承包商罚款2000元,不听劝告者应加倍罚款并对施工人员逐出施工现场处罚;
5.4.7凡违反各工种操作规程,不按安全交底及有关施工程序施工操作者、高处抛物、落物或擅自进入禁止区域、乱动电器设备开关者,每发现一次对承包商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后果加倍罚款并对施工人员逐出施工现场处罚;
5.4.8乙方人员每发生一起斗殴、偷盗事件的,对承包商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5.4.9未经甲方EHS专员或人事行政部同意的前提下,挪用消防器材、设施的对当事人予以200元的经济处罚(应急情况除外);毁坏消防器材及设施由乙方照价赔偿。
5.4.10未经人事行政部同意,随意拆除、移位监控设施的,每次对承包商罚款2000元。
5.4.11操作过程中擅离职守、未按照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造成突发事件/事故,计损赔偿且每发生
一次按情节轻重对承包商罚款工程款额20%-50%。
5.4.12对甲方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整改、不落实或敷衍了事、采取蒙骗方式等行为,每发现一次
加倍处罚。
5.4.13承包商在同一施工项目中屡次发生相同违章行为,处罚加倍。
5.5工伤事故的处罚
5.5.1轻伤事故
a发生第一起轻伤事故,对承包商处罚5000元;
b发生第二起轻伤事故,对承包商处罚10%-20%工程款额;
c以后每起轻伤事故,对承包商处罚20%-50%工程款额。
5.5.2重伤事故
a发生第一起重伤事故,对承包商处罚10%-20%工程款额;
b发生第二起重伤事故,对承包商处罚20%-50%工程款额;
c以后每起重伤事故,对承包商处罚50%-80%工程款额。
5.5.3死亡事故
a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对承包商处罚50%-80%工程款额;
b进入合同提前中止商务谈判。
5.6违反生产纪律的处罚
5.6.1施工方进入厂区没有按照要求着装,影响生产区域员工工作,每人每次罚款500元,多次违反则加倍处罚,并责令施工方停工整改;
5.6.2乙方施工人员酒后进入公司、公司内饮酒,每发现一例罚款500元/人次。
5.6.3施工人员在公司内赌博,违反一次罚款300元,情节严重的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5.6.4施工人员在公司内与员工争吵,每人次罚款500元;若挑衅,威胁生产线员工,则对承包商罚款1000元,当事施工人员永久限制进入公司,情节严重的则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5.6.5施工人员通过安检时必须配合保安进行安检,如有态度恶劣、强行通过等行为, 一次罚款2000 元,情节严重的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5.6.6其它生产纪律违规,参考以上相近类别实施处罚。
5.7违反生产 5S的处罚
5.7.1施工人员在施工前没有做或者没有做好防护阻尘,影响生产线5S,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施工方停工整改;
5.7.2施工人员施工材料摆放混乱、垃圾清理不及时,不干净,每次对承包商罚款300元,多次违反则加倍处罚,并责令施工方停工整改;
5.7.3承包商未将废弃物放置在指定区域的,每人每次罚款500元,多次违反则加倍处罚,达3次以上违反的禁止该承包商人员进入本公司。
5.7.4承包商随意丢弃废弃物或者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罚款100元,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罚款 1000元。
5.7.5其它5s违规,参考以上相近类别实施处罚。
5.8其它生产处罚规定
5.8.1承包商在同一施工项目中屡次发生相同违章行为,将进行加倍处罚;
5.8.2乙方施工人员损坏甲方生产设施和设备等公司财物,一律照价赔偿;若因此影响生产计划或其它,必须全额赔偿;
5.8.3其它未提及事项,参考以上相近类别实施处罚。
六.其他
6.1 本协议经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签署后作为其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6.3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代 表: (签字) 代 表 :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八大危险作业要求
1.吊装作业
1.1 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 m 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 m>100t;
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三级吊装作业:m<40t。
1.2 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经EHS部总经理审批;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经EHS部经理审批;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经EHS部主管审批。
1.3 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
a一级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6h;
b二级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12h;
c三级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24h。
1.4 作业要求
1.4.1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 安全 管理部审批。车间内行车日常吊装作业无需办理吊装申请。
1.4.2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进入吊装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安全帽等防护用具。
1.4.3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1.4.4 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1.4.5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1.4.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1.4.7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动力部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1.4.8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1.4.9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1.4.10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1.4.11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1.4.10 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1.4.12 用定型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1.4.13 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2.临时用电作业
2.1 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到人事行政部申请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经设备部审批;临时用电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4小时。
2.2 持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到设备部申请接电。
2.3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5.5要求。
2.4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未经动力部门书面许可不应接入公司电网。
2.5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2.6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禁止合闸”等安全警示标志,进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安全帽等防护用具。
2.7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2.8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2.9 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禁止电动车、电瓶充电或使用电磁炉电饭煲做饭等。如工作使用堆高机、叉车需要充电,必须通过人事行政部或设备部审核合格并指定区域进行。
2.10 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部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动土作业
3.1 动土作业前必须到人事行政部申请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经设备部审批;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4小时。
3.2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3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进入动土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安全帽等防护用具。
3.4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3.5 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3.6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m 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3.7 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 2m 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 2 m 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3.8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3.9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3.10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4.断路作业
4.1 断路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与人事行政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4.2 断路作业前必须到安全部申请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
4.3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进入断路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安全帽等防护用具。
4.4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 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5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6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人事行政部恢复交通;
5.临时动火作业
5.1 除公司常规动火区域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
a特殊动火作业: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b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c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2 临时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a特殊动火作业: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经人事行政部总监审批;
b一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经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批;
c二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经EHS专员审批。
5.3 临时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
a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2h;
b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4h;
c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12h。
5.4 作业基本要求
5.4.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4.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
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5.4.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 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5规定执行。
5.4.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5.4.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4.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5.4.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4.8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5.4.9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5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有限空间作业
6.1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到人事行政部申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 24 小时。
6.2 作业前,应对有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a与有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有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有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禁止合闸”警示标志。
6.3 作业前,应根据有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 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为 18~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 23.5%;
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的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 5.5 规定。
6.4 应保持有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6.5 应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30min内,应对有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 60min;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有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有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 6.6 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min 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6.6 进入下列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3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
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有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有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高温的有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有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6.7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有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6.8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有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6.9 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有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有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有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有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有限空间;
g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 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7.盲板抽堵作业
7.1 盲板抽堵作业作业前必须到 安全 部申请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许可证,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 24 小时。
7.2 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进入盲板抽堵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安全帽等防护用具。
7.3 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 JB∕T450 的要求。
7.4 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7.5 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
7.6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7.7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7.8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7.9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7.10 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7.11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8.高处作业
8.1 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按照高度h不同分为:
a一级高处作业:h>30m;
b二级高处作业:l5m<h≤30m;
c三级高处作业:5m<h≤15m;
d四级高处作业:2m≤h≤5m。
8.2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a一级高处作业: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经人事行政部总监审批;
b二级高处作业: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经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批;
c三级高处作业: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经EHS专员审批;
d四级高处作业: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经EHS专员审批。
8.3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
a一级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6h;
b二级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12h;
c三级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24h;
d三级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24h。
8.4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8.4.1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 8.0m/s)以上。
8.4.2 GB/T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8.4.3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8.4.4 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8.4.5 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8.4.6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8.4.7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以下规定:
a≤10KV安全距离为1.7m;
b35KV安全距离2.0m;
c63—110KV 安全距离2.5m;
d220KV安全距离4.0m;
e330KV安全距离5.0m;
f500KV安全距离6.0m。
8.4.8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 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8.4.9 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8.4.10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 19.5%的作业环境。
8.4.11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8.5 不存在 8.4 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A类法分级,存在8.4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B类法分级:
8.5.1 A 类:
aⅠ级:2m≤h≤5m;
bⅡ级:5m<h≤15m;
cⅢ级:15m<h≤30m;
dⅣ级:h>30m。
8.5.2 B 类:
aⅡ级:2m≤h≤5m;
bⅢ级:5m<h≤15m;
cⅣ级:15m<h≤30m;
dⅣ级:h>30m。
8.6 作业要求
8.6.1 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Ⅳ级高处作业(30m 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8.6.2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8.6.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8.6.4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8.6.5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8.6.6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8.6.7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6.8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
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8.6.9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8.6.10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8.6.11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
承包商安全协议书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协议
机械租赁安全协议
塔式起重机安全协议书
工地安全外包服务合同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
简易劳动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