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现场安全管理:
(1)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安全帽、工作服、劳保鞋等),否则,不准进入施工现场,要自觉注意来自车辆、起重机械、落物等方面的危险。
(2)各类人员要严格按安全规程、标准化施工作业,杜绝“三违”现象。
(3) 施工作业区域内的备品、备件、材料、工器具等要实行定位、定值管理,杜绝现场脏、乱、差。
(4)工程废料、废物、建筑垃圾等要及时清运出施工现场,作到安全文明施工。
(5)危险区域、处所等,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标志牌、标语、警戒绳、围栏等),必要时,要设专人监护。
(6) 按规定设置或恢复安全防护设施,保证齐全有效。
4. 主要伤害事故的防范
4.1 防物体打击
(1)上层施工作业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下层施工作业,下层作业人员受到上层施工作业落物的伤害,要追究上层作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施工作业组织设计中,要尽量避免多层立体交叉作业,对不可避免的,要作好可靠的保护措施,必要时要设专人监护。
(3)严格落实防落物的安全防范措施,梯子牢固,栏杆下部必须设踢脚板(按国标)。
(4)高处各层平台设物件箱,不准随意放置滚动的物品,较大的滚动物品要设法进行固定。
(5)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切割下来的碎块等应有防坠落的措施,做到人走场地清,以防落物伤人。
(6)吊运设备或物件必须捆扎牢固,所用吊具符合标准并经检查确认,棱角处必须加垫。
4.2 防高空坠落
(1)凡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合格的安全带。
(2)爬高或在高处水平梁作业,必须设垂直或水平安全绳。
(3)高处作业使用的踏板,必须绑扎牢固,不准设探头板,平台边及孔洞要设围栏和明显标志。
(4)施工作业现场如有2米以上作业的,必须设置牢固的防护网或防护罩。
4.3 防触电
(1) 施工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规定设置。
(2)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要完好,带电部分不准裸露,电焊机二次线接头按标准绞接并包扎,电焊机一次接线不得超过3米。
(3)露天设置的临时用电设备,要有防雨设施,要有有效的漏电保护装置。
(4)手持行灯在金属窗口、容器内部(压力容器、常压容器及合成、精馏、水洗塔等)地下室及潮湿区域的临时照明采用安全电压。
(5)在生产现场施工作业需接电源时(用电设备符合规范的情况下),必须经甲方责任单位领导或技术员同意,且要有具体的安全措施。
(6)汽车起重机与架空电线应保持的安全距离是:1kv以下为1.5米;1—20kv为2.0米;35—110kv为4.0米;150kv 为5米;220 kv 为6米.
4.4 防气体伤害
(1)施工作业区域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线、浆池、阀门等,必须设明显标志,严禁随意拆除、关停。
(2)在施工区域内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且要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3)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事先与安全科、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对受限空间的安全情况进行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单位负责人开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好监护人后方可进行施工。
(4)施工作业必须有可行的安全方案。
4.5 防起重伤害
(1)起重设备不能带隐患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起重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信号要明显、准确、标准。
(3)起重作业要严格执行“十不吊”,特殊情况要采取可靠措施并经工程负责人或安全科批准。
(4)起重作业过程中要设专人监护。
(5)做好起重作业过程的安全确认。
三、事故处理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执行以下协议:
1.伤亡人员为乙方人员,由乙方负责事故当事人赔偿的有关事宜及其家属的安抚,不得影响甲方的生产秩序。
2.伤亡人员为乙方人员,且事故的发生与甲方有牵连,事故调查处理以乙方为主,甲方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3.伤亡人员为甲方人员,且事故的发生与乙方有牵连,事故调查处理以甲方为主,乙方配合甲方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4.伤残事故处理依据国家工伤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双方按事故所负责任大小以协商处理为主;若在处理过程中分歧较大,则按法律程序进行。
5.死亡事故处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死者所在方报请政府职能部门处理,双方按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四、考核
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由安全科视情况罚款50—500元。
五、未尽事项,或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甲方或安全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并书面通知乙方。
六、其它规定:施工人员严禁偷盗甲方物资,一旦发现由甲方处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