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经甲方、监理方及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关责任及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费用在乙方的工程进度款内扣除。
6.3 本工程除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另有规定外,用于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和工程施工的质量均应符合招标时已颁布的国家和邵阳市现行标准和规范的相应规定和要求。标准和规范文件不一致时,以要求高的为准。用于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等需提供相应的出厂合格证书和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测报告,需要现场抽样检测的必须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凡不符合质量规范与合同要求的产品一律禁止使用。
6.4本工程所涉及的主要材料、设备、各种报警设施必须是三证齐全的国家标准产品,并符合消防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产品。镀锌钢管采用天津友发牌或衡水华歧牌热镀管,报警系统设备采用海湾公司生产的海湾牌,水泵采用上海连城牌。在材料、设备订购或进行施工之前,中标承包单位须向监理和建设方代表呈示有关样品或试料样板及有效的质量证明、产品技术数据说明,获得批准,并由监理方封样;主要设备采购进货前应呈报建设方代表到供货方现场察看,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方可采购进场。如因材料质量、规格、型号等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所造成的工程返工,一切损失由投标方全部自行负责。
6.5 所有材料、设备进场乙方必须填写材料进场验收报告单,及时报请甲方和监理方现场施工代表验收签证,且应向监理和建设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及检验单原件(如为复印件,则需说明原件存放于何处,以备查)等,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用于施工,未经验收签证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用于工程,对与样品或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合的材料及设备,监理和建设方有权责令其调换,中标承包单位须按照建设方要求的时间将不合格产品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及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由此给建设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赔偿。
6.6 所有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报甲方和监理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验收合格方可进行隐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隐蔽,否则甲方和监理方有权要求乙方打开重新检查验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必须填写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及时报请甲方和监理方现场施工代表验收签证,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甲方和监理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7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自觉组织及时返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若乙方拒不服从建设监理方和甲方现场施工代表的管理,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返工,建设监理方和甲方现场施工代表有权对乙方处以3000—5000元/次的质量罚款。情节严重的,视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
6.8 无论发包人、监理公司、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是否对承包工程进行并通过质量检验,承包人都应对所承包工程及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负责,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的。对后者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公司,并等待发包人和监理公司的指令。
6.9 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测岗位,完成各项工程的检测、调试、测量与观测,并累积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6.10 工程保修: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二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合格证书签发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各系统工程因安装不当或设备、材料质量所致发生故障,由承包人无偿进行保修,需要更换的设备必须及时更换。承包人必须在收到监理公司、发包人的通知后及时派专业人员到场免费修复。否则发包人可自行组织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直接从预留质量保证金中双倍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
第七条:设计变更
7.1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与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若乙方认为设计有不合理的地方,应以文字与图示方式向甲方和监理方提出修改意见,得到设计单位同意并经甲方和监理方签证认可后方可进行变更。
7.2 因甲方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由甲方或监理单位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变更要求进行施工。
第八条: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8.1 安全生产
8.1.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施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随时对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整改,施工现场应严格按安全规范做好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施工区域应进行安全围护,树立安全警示标牌,确保施工安全;
8.1.2乙方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按规范戴好安全防护工具,严禁违规操作,若检查发现有不载安全防护工具或违章操作的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500-1000元/人次的安全处罚;
8.1.3 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乙方必须安排专人按安全规范进行保管,施工用电用火必须严格按安全规范进行管理,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均应专人专职使用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8.1.4 现场所有设备、材料乙方应安排专人进行看护保管,因守护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8.1.5 乙方对施工安全和设备材料管理负全部责任,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害均由乙方负全面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2、文明施工
8.2.1 乙方应按照文明施工的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教育,制订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设置安全文明施工标牌,把工地建成文明施工的样板工地;
8.2.2 乙方应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甲方的管理制度,处理好与兄弟施工单位及当地百姓工的关系。严禁在施工现场或生活区内聚众赌博,吵架闹事,否则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次罚款;
8.2.3 工地现场所有施工材料必须分类堆放整齐,施工垃圾每天下班之前必须清理运出施工现场,工地现场必须清扫干净,若检查发现材料乱堆乱放或垃圾未及时清理,每次处以500-1000元罚款;
8.2.4 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避免设备、材料进出场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桥梁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损伤,由于设备、材料进出运输造成任何环境污染或破坏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罚款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同时乙方应为自己的运输路线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九条:工程验收
9.1、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中间验收
9.1.1 隐蔽工程(如暗敷预埋的管道等)隐蔽前、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乙方应及时报请甲方和监理方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后方可进入下道施工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更不得进行隐蔽,否则甲方和监理方有权要求乙方打开重新检查验收,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方负责;
9.1.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时乙方应及时整改返工到合格为此,不及时整改返工,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和其他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9.2工程竣工验收
9.2.1全部工程按设计施工图、合同约定、甲方要求全部完成,施工方自检合格,符合设计与有关规范及消防主管部门的要求后向甲方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工程进行整体竣工验收;施工承包方必须保证工程一次性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方负责。
9.2.2乙方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按规范要求提供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工程已全部按合同约定和设计与规范要求完成,经有权部门检测质量符合规范与设计要求;
②各项竣工技术资料已按规定整理齐全装订成册并按程序签认备案完成;
③提供资料清单和竣工技术资料一式陆份。
9.2.3 工程实际竣工交付以经甲方、监理方、消防质量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各方正式签字盖章通过为准。
第十条:工程结算
10.1结算条件:
10.1.1全部工程按设计施工图、合同约定、甲方要求全部完成,经竣工验收检查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工程验收标准要求,经有权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10.1.2所有竣工资料按规范和甲方要求整理齐全,并按规定备案完成;
10.1.3承包范围外增加工程和合同内减少工程已全部按合同约定完成签证,且签证手续及时规范齐全;
10.1.4符合上述条件后由施工方按合同约定编制完整的工程结算书送甲方有关部门审核;
10.2 结算方式
10.2.1、以甲方、乙方、监理方三方按本合同第四条《工程造价》约定的计价方式、合同“承包固定综合单价”与“承包固定总价”、现场核定的实际完成的施工面积和工程项目进行按实结算;
10.2.2 工程结算总造价=以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承包项目的承包固定综合单价*相应实际完成的经甲乙双方、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建筑面积+按总价承包的室外工程承包总价+按总价承包的地下室公共消防设施承包总价;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工程预付款:本项目无工程预付款;
11.2 工程进度款:
11.3工程结算款:工程经有权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整理齐全并备案完成,提交验收合格证书后办理工程结算,结算经审定双方签字认可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
11.4 留工程结算总价5%的质量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11.5 付款发票:每次付款施工单位应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方可付款,否则发包方财务有权拒绝付款或按当次所付金额的
6%暂扣税金,暂扣税金在施工方向发包方财务提交税票时无息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