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山东能源肥矿集团陈蛮庄矿(简称甲方)
乙方:山东煤安矿山提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甲方将陈蛮庄煤矿副井尾绳更换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加强安装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协议期限:2014年 6月14 日工程施工开始至结束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对乙方的工程质量、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安全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2、有对乙方所属人员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即:《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违反上级安全管理文件规定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
3、有向乙方提供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的义务。
4、在乙方发生人身事故及其它非人身事故时,有协助进行事故抢救、分析及善后处理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对承包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组织指挥的权利。
2、有自主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及安全事故处理的权利。
3、有要求甲方协助进行安全技术有尝培训的权利。
4、有要求甲方提供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的权利。
5、有要求甲方协助处理安全事故的权利。
6、有接受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以及对隐患、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义务。
7、有按照甲方提供的安全规程措施和质量标准组织施工和管理的义务。
三、其它约定
1、本协议期内,乙方对承包工程区域的现场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责任。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安全事故及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有权按本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安全处罚及追究损失。
2、乙方人员在本协议期内所发生的一切伤病(含职业病)、残、亡,由乙方全权负责。事故处理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按劳动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支付的费用和治疗后的安置费用及善后工作),由乙方按国家规定办理,并负担全部费用。
3、因乙方原因造成伤亡和一至三级非人身事故,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按损失额由乙方向甲方赔偿。
4、乙方发生人身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抢救、处理、医疗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矿方,双方共同组织抢救,并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
五、乙方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无力继续承揽工程任务时,本协议随承包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八、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山东能源肥矿集团陈蛮庄矿
代表签字:
乙方:山东煤安矿山提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2014年1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