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硬件方面:
(1)地面办公场地建设情况,包括煤矿办公场所、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洗澡堂的建设使用情况。
(2)通风、运输、供电、排水系统的完整和可靠情况;
(3)作业现场通风、支护以及各种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
(4)煤矿对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正确安装使用的情况;
(5)井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
(6)井下各种标志、牌板的设置和安装悬挂情况;
(7)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8)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及完善、使用情况;
(9)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重点监管:
(1)各安监站和煤管站安全监管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2)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治理情况,各种瓦斯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各种防突机构的设立、防突器材的使用和防突工作的开展情况;
(4)资源整合后系统调整矿井是否存在多系统生产和借系统调整之名组织煤炭生产;
(5)技改扩能矿井的审批情况和按设计要求建设的情况;
(6)水患严重矿井探放水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排水系统的完整可靠情况以及防治水工作的开展情况;
(7)矿井基础薄弱,管理水平较低的矿井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所提出的整改项目整改落实情况,对上级主管部门所发的各种监管指令的执行情况;
(8)各安监站、煤管站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需进行重点监管的矿井开展全面的重点监管工作。
3、专项监管:
专项监管检查内容参照重点监管内容进行监管。
4、安全大检查:
安全大检查必须编制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每次安全大检查结束后,召开分析会,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排查重点监管矿井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四、工作要求及监管措施
(一)工作要求
在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时,最少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执法,并向矿方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监管执法项目及内容以及需要矿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在开展现场检查时的具体要求如下:
1、资料查阅:
向矿方人员介绍检查内容,要求煤矿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查阅资料必须细致、全面。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认真记录。
2、现场检查:
开展煤矿现场检查时,必须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同时进行现场教育和技术指导,每次安全检查过后,必须按存在隐患实际情况制作执法文书,作出合理的现场处理决定、整改时限、行政处罚;严格文书的制作、编号、内容、用词、版面等,确保规范、完整。
3、复查:
每次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过后,必须按整改时限对煤矿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制作复查意见书。
4、隐患排查统计:
在对煤矿开展复查工作后,各安监站要对本辖区内所监管矿井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出本月所监管矿井存在的隐患情况,内容包括“重大隐患及数量”、“一般隐患及数量”、“通过复查后的隐患整改情况”,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局安监股。
(二)监管处理措施
安全监管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整改并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五、行政处罚
为及时发现和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控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和较大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可针对矿井存在隐患情况进行停产整顿或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
六、纪律要求
1、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必须爱岗敬业,加强执法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管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2、全体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岗位职责,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工作积极主动,敬业奉献,团结协作,认真配合,不断提高监管业务技能,为全县煤矿的安全生产及煤炭产业发展努力工作。
3、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查处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调离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岗位。
4、各安监站和相关股室要根据该计划制定出相应的月度和年度监管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