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节能减排具有重要作用。
特种设备中有一些设备本身就是高耗能设备。比如锅炉,它是重要的能源转换设备,也是能源消费大户和重要污染源。2010年我国原煤产量32.4亿吨,锅炉用煤达23.8亿吨,占全国煤炭产量的73.4%。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锅炉特别是燃煤工业锅炉的能效水平较低,后者平均运行效率仅为65%~70%。“十一五”期间,我国燃煤工业锅炉每年耗煤约6亿吨,按照国际先进水平,若提高10%~15%的热效率,仅此一项,每年就能节约6000万吨~9000万吨原煤。另外,我国电站锅炉年消耗煤炭已超过17亿吨,虽然能效水平相对较高,但是由于耗煤基数巨大,技术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仍有较大节能空间。另外,还有换热压力容器。它是石油、化工、冶金、电力等高耗能行业中广泛应用的能量交换设备。目前,这四大行业在用换热压力容器25万台左右,年回收热量(主要是二次能源)折合标准煤约7亿吨,换热效率仅为60~70%,如果将上述四个行业中50%的换热压力容器更新为换热效率达到80~85%的高效换热器,则每年多回收的热量可折合4000万吨标准煤以上。在特种设备设计时,如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考虑到材料的使用、结构的合理、锅炉运行方式的科学等等,就会使特种设备达到即安全又节能环保的要求。在历史上,我们也曾经提倡并且也规定了一些节能环保措施,如限制制造使用手烧锅炉、推广先进的锅炉燃烧装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的规定,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办法,结合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了设计文件节能方面审查、能耗测试等工作。除特种设备用材的减少、锅炉能耗的降低、本身就是对环保做出贡献外,特种设备的生产工艺、使用管理同时影响环保。如特种设备的热处理、除锈喷漆、无损检测、燃料的处理等。这些都应当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将节能环保密切结合。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于特种设备行业的安装维修和检验检测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由于特种设备本身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特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不但与特种设备本身质量安全性能有关,而且与其相关的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及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有关。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保证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及作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才能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因此,相关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这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是安全监察工作一项主要工作和制度。从统计的检验案例和事故表明,因管理不善、人员无证上岗、不具备安全运行知识和技能和自行检验检测不到位而引起设备损坏或者事故的约占检验案例和事故的40%。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是各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经常的加强监督、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罚,为确保持证上岗率达到100%而努力,坚决消除因无证上岗而发生事故的现象。本法对人员资格考核没有提出实施资格考核的部门,为下一步实施许可下放、转变监管方式,自行考试等改革,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如可以将人员资格管理由社会组织实施等。
《特种设备安全法》鼓励特种设备相关的责任保险制度。
特种设备的工作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其日常运行涉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一旦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往往会带来高额的医疗救治、伤残补偿甚至死亡赔偿费用,且善后处理复杂、处置成本大、责任风险高,如果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因其现金流不足或被停业整顿造成无力赔偿的局面,后续的事故善后工作就难免要由政府相关部门来处理和买单。鼓励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等制度,这样能够提高事故善后赔偿能力,使事故受害人能够迅速及时得到救助和赔偿;同时通过对不同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可以促进企业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积极防范安全风险,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的职能。鼓励建立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是保护人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进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创新的有益尝试。从发达国家的经营来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