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理单位责任
1、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或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监督落实。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五、监督管理
1、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开工前及时为施工单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验收。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本责任书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内容的落实情况。参建单位及主管部门综合性检查验收不少于3次,分别为:基础阶段、主体阶段和装饰阶段,并将检查情况存档。
2、参建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努力实现管理目标。
3、加强对违法违规工程的处理。建筑施工安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执行上述责任、阶段检查验收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对不履行责任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将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七、本责任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各一份。
建设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督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