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公开、告知。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开展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依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确保限值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出现职业病的企业,依法配合做好职工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治疗工作,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十三)依法取得生产、建设、经营等方面的资质证照,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四)加强对承包商和出租场所的管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十五)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危害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值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十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其他专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三、严格落实省安监局《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产安全六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必须坚决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员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必须全面认知风险、辨识危险源,提高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公布隐患自查自纠情况并接受员工和工会监督。
(四)必须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设计、施工和防护,危险工艺必须自动控制,危险场所必须实时监测。
(五)必须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条件的工作场所,并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监测达标,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必须严格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014年 11 月 19 日
(安监部门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