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应急处置水平,最大限度保护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我矿矿长( )特授权本矿带班人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工、调度人员工作期间,发现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有权下达遇险处置和紧急避险的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矿值班领导和矿长及上级部门汇报。
紧急处置授权:
1.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
2.井下出现突水预兆、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及其他异常情况,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3.井下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的;
4.供电线路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5.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7.煤层自然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
8.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
9.在工作地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权下达停产指令;
10. 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达到50mm;以上,或受上游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生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11.有其他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险情的。
授权人(矿长):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