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账种类: 反“三违”活动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08
说 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三、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表08
反“三违”活动记录表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部 门 地 点 | 车间 班组 岗位 | |||||||
三违类别 | 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 | 部门负责人 | ||||||||
检查方式 | 自查□ 部门检查□ 上级检查□ 其它□ | “三违”责任人 | ||||||||
三违经过及危害分析: | ||||||||||
处理情况 | 年 月 日 | |||||||||
结案批准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 记录人签字 | ||||||||
注:1、三违类别和检查方法属于哪种就在其上打P;2、三违经过及危害分析,是指三违现象可能造成的经济
损失或社会影响;3、行政处分包括罚款、警告、记过、除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