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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合肥市政府令第101号
发布单位:合肥市政府令第101号
项、第(九)项行为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涉及违反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
8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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