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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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驾驶摩托车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驾驶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或者驾驶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驾驶拼装机动车(含摩托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含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二)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三)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
第十八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一)闯红灯;(二)翻越、钻越隔离防护设施进入行车道。
第十九条乘车人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或侧坐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第二十条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人主动提出的,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第二十一条当场收缴罚款,交通警察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上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除当场收缴罚款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