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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21日

芜湖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3-21

  第八条 被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一)县区、开发区和部门超目标管理控制指标;

  (二)县区、开发区1年内发生一起死亡3-9人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两起死亡3-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1年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非道路交通较大安全事故;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市挂牌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确定为否决项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瞒报、谎报、漏报或故意拖延事故报告的。

  第九条 被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年度内较大事故起数超控制指标的;

  (三)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第十条 凡受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取消被考评地区和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凡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县级以上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区、开发区、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结束后,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形成考核报告,经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芜湖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芜安〔2011〕28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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