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 文 号:1993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发布单位:1993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对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主管领导人200元以下罚款。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不按本规定建立或履行安全责任制度,以致发生火灾的, 按火灾的直接损失金额, 每起特大火灾处10%至15%的罚款;每起重大火灾处20%至25%的罚款;每起一般火灾处30%至35%的罚款,可并处主管领导人200元以下罚款。按火灾的直接损失金额的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得低于500%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