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专家的专业支撑作用,加强专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领域专家的选聘、管理、使用、考核及专家库组建、使用、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是指为本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的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人员。
第四条 完善专家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工作情况及时组织调整专家库。
二、专家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 专家主要参与以下工作任务,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五)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七)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九)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十)科技专项和科研项目评审确定;
(十一)重大课题安排等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十二)重要荣誉或称号授予;
(十三)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规划;
(十四)事故调查技术鉴定;
(十五)应急预案论证;
(十六)安全生产考核巡查;
(十七)执法检查;
(十八)突发事件咨询、论证。
第六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第七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开展有关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二)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市应急局组织的培训,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在市应急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加专家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派的任务。
(四)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廉洁纪律。
(五)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检查(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七)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八)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委派任务存在下列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主动回避。
1.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3.专家与其服务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
4.服务对象要求回避的;
5.其他需回避的情形。
(九)未经许可,不得以市应急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十)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或在文章中引用以专家名义形成的有关调研报告、评估意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论证方案等内容。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专家遴选
第八条 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工作,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一般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专家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专家的遴选遵循自愿申报、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有关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经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专家条件、专家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落实推荐责任并推荐(或市应急局有关处室、单位推荐)。
第十一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应急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家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应急局提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动态更新机制,专家应当每年进行信息确认。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告知市应急局并更新信息。
四、专家聘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分长期聘任和临时聘用两种形式。长期聘任的专家即入库专家,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市应急局按程序组织新一届专家遴选。临时聘用专家单项任务或单次工作完成后自动解聘。
第十五条 根据本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实际需求,入库专家一般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十六条 入库专家聘任程序
(一)有关单位推荐。
(二)提交《专家推荐表》(附件1)、毕业证、职称证等资历证明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市应急局汇总《专家名单备案表》(附件2)。
(四)市应急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在市应急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市应急局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专家名单审定入专家库。市应急局专家库不向专家本人及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临时聘用专家程序
(一)有关单位推荐,组织填报专家推荐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经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批准。
第十八条 市应急局设立专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服务费用。
五、专家考核与解聘
第十九条 市应急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按照《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采取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方式,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市应急局对综合考核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显失公正、虚假证明、报告等虚假专家意见结论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规律、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的意见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市应急局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或服务、“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五)未经市应急局同意,擅自以市应急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的。
(六)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或在服务对象单位报销有关费用的。
(七)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包括监管部门委派或企业自行聘请),对发现的安全生产有关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不及时按程序如实告知监管部门或企业,通过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相关问题,获取举报奖励的。
(八)一年内3次及以上无故不接受市应急局任务的。
(九)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
(十)综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
(十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六、专家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监督专家履职。专家使用部门负责专家履职过程监督,在专家报到时核验专家身份,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反馈。
第二十二条 畅通专家举报投诉渠道,专家履职过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市应急局受理专家不符合履职要求的问题线索举报。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局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提请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应急内发〔2019〕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1.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推荐表
1-2.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单备案表
附件1-1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推荐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1寸免冠 照片 粘贴处 | |||
工作电话 | 住宅电话 | 移动电话 | ||||
身份证号 | 在岗情况 | 在岗£ 退休£ | 专家类型 | 专家£ 专业技术人员£ |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
所在部门 | 职称 | 职务 | ||||
单位电话 | 传真号码 | 电子邮件 | ||||
毕业院校 | 最高学历 | 职业资格 | ||||
所学专业 | 擅长行业领域 | 现从事专业 | ||||
职业编码 | 开户行 | 银行卡号 | ||||
从事现专业工作 年限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工作简历 | ||||||
发明、著作、学术论文情况(何时、何地出版或发表) | (提交主要研究成果鉴定证书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及专著的有关证明材料。)
| |||||
受过何种奖励 | (提交奖励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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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主要业绩及研究成果 | (可附页,研究成果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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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现从事专业:请务必按照专家行业领域填写。
附件1-2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单备案表
推荐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出生年月 | 单位名称 | 职务 | 职称 | 在岗状态 | 学历 | 现从事专业 | 从事现专业工作年限 | 联系电话 | 传真、邮箱 |
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 推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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