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履职行为,指导专家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专家入库之日起,建立专家电子档案。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专家个人电子档案的建立和使用管理工作。电子档案包括其个人简历信息、使用次数、日常考核、投诉处理、教育培训及综合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 专家评价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分为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日常考核按照“一事一评”的要求进行,日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综合考核以年度为单位进行。
第四条 日常考核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出事、谁担责”的原则,由专家使用处室负责实施,在专家结束任务后,及时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等方面逐一进行考核。
第五条 使用处室应按下列标准依托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工作进行日常考核,满分100分:
(一)工作态度(10分)
1.任务响应情况。专家确认参加委派任务后,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到达任务地点,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的,视情节轻重扣5-10分。任务开始前1天未向使用处室请假的,扣10分。
2.回避情况。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扣10分。
(二)业务水平(50分)
1.工作基本规范。专家应熟悉本行业领域基本规范要求,因不熟悉行业规范要求,导致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2.依据执行情况。专家在执行委派任务时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评审办法出具结论的,扣25分。
3.业务能力。专家应根据执行任务内容提出专业的意见建议。在执行委派任务时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专业、不符合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实际情况的,扣50分。
(三)职业道德(10分)
1.敬业精神。专家接受任务后应及时做相应准备。专家在任务开始后,未做相应准备的,扣5分;未提前熟知有关审查材料的,扣5分;因任务保密等要求,需要现场告知专家任务内容的,此项不扣分。
2.公平公正。专家应公平、公正的出具工作意见建议。对违反工作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的,扣10分。
(四)工作纪律遵守(30分)
1.保密情况。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将委派任务信息透露给相关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扣30分;将委派任务的相关资料(含摘抄的资料)外泄的,扣30分;向他人透露任务结论或不符合项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扣30分。
2.报告提交。专家在完成任务后应及时提交审查意见、专家总结报告等审查资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扣10分。
日常考核结果的各项指标扣分超过该指标分值时,该指标得分为零分。
第六条 使用处室通过座谈、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到专家任务涉及的企业、单位深入了解专家履职情况,对专家服务满意度调查,对被投诉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量化扣分或建议取消专家资格并报科技与信息化处。
第七条 综合考核由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实施,根据日常考核、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评价、投诉处理、培训考试等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第八条 科技与信息化处按下列标准对专家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满分100分:
(一)日常考核(50分)。科技与信息化处将专家本年度日常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加权计分,加权系数为0.5。
(二)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评价(20分)。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科技与信息化处将本年度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加权计分,加权系数为0.2。
(三)投诉处理情况(10分)。使用处室应当告知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有权对专家履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并提供投诉电话。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可依据履职负面清单内容向驻市应急局纪检监察组、市应急局机关纪委或市应急局科技与信息化处投诉。驻市应急局纪检监察组、市应急局机关纪委将投诉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科技与信息化处。科技与信息化处将本年度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加权计分,加权系数为0.1。
(四)培训(20分)。专家应根据统一安排参加培训,科技与信息化处将专家培训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加权计分,加权系数为0.2。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扣20分;未组织相关培训时,本项不扣分。
第九条 在年度考核内,完成5次及以上委派任务的,每多完成一次委派任务奖励加0.5分。
第十条 专家向市应急局书面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并纳入决策范围的,由使用处室予以奖励加分(2分/次),科技与信息化处梳理汇总专家奖励加分情况,奖励加分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0分。
第十一条 年度内未被委派的专家,需撰写所在行业领域的专题报告或调研报告,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报科技与信息化处,科技与信息化处整理汇总后报相应处室。
第十二条 各处室使用市应急局专家时,应使用专家管理系统进行委派并考核。
第十三条 日常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的比例不超过5%,考核结果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其他情况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优秀。
第十四条 专家每届聘期3年,综合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主要依据。除超年龄及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外,聘期内综合考核均为优秀的,直接续聘;聘期内综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的,优先考虑予以续聘;聘期内任一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本届聘期终止,不再续聘。
第十五条 专家聘期届满,不再符合聘用条件及业务需要,或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应由使用处室提出取消聘用或永不聘用建议,报科技与信息化处。科技与信息化处汇总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及时进行资格终止的备案,并在专家管理系统上公开。
第十六条 专家履职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科技与信息化处对列入《专家履职负面清单》(附件3)的专家分别提出禁止使用、取消专家资格、永不聘用等措施建议,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分情况落实。取消专家资格与永不聘用的专家直接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黑名单”日常维护与管理,并在专家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专家除永不聘用情形外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应急局专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1. 专家评价考核表(日常考核)
2-2. 专家评价考核表(综合考核)
2-3. 专家履职负面清单
附件2-1
专家评价考核表(日常考核)
| 专家姓名 | 工作日期 | ||
| 主要工作 内容 | |||
| 专家工作 完成情况 | |||
| 日常考核 项目 | 考核项 | 得分 | 说明 |
| 工作态度 (10 分) | 任务响应 | 专家确认参加委派任务后,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到达任务地点,缺席委派任务的,此项任务扣 100 分; 专家未按时参加委派任务的,迟到超过 0.5 小时的,扣 5 分;超过 1 小时的,“工作态度项”不得分;超过 2 小时视同缺席; 委派任务未结束擅离职守的,“工作态度项”不得分; 任务开始前1天未向使用处室请假的,“工作态度项”不得分; 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工作态度项”不得分 | |
| 任务考勤 | |||
| 回避情况 | |||
| 业务水平 (50 分) | 基本规范 | 专家在实施检查或其他技术任务时,不熟悉行业领域基本规范要求的,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专家在执行委派任务时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评审办法出具结论的,扣25分; 专家执行任务时未提出专业的意见建议,不符合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实际情况的,扣50分 | |
| 依据执行 情况 | |||
| 业务能力 | |||
| 职业道德 (10 分) | 敬业精神 | 未提前熟知有关审查材料的,或专家在任务开始后,未做相应准备的,扣 5 分; 专家未公平、公正的出具工作意见建议,违反工作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有影响公正性的不正当行为的;干扰、暗示、诱导或向其他专家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工作的,扣10分 | |
| 公平公正 | |||
| 工作纪律 遵守 (30分) | 保密情况 | 专家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将委派任务信息透露给相关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扣30分; 将委派任务的相关资料(含摘抄的资料)外泄的,扣30分; 向他人透露任务结论或不符合项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扣30分; 专家在完成任务后未在规定期限报的,扣 10 分; 系统提醒后仍未提交造成工作延迟的,“工作纪律遵守”项不得分 | |
| 报告提交 | |||
| 使用专家处室评价意见 | |||
| 专家工作 表 现 |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 ||
附件2-2
专家评价考核表(综合考核)
| 专家姓名 | 使用处室 | |||
| 否决项 | £ | 一年内3次及以上无故不接受委派任务的 | ||
| £ | 综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 | |||
| £ | 年度出现3次及以上日常考核低于60分的 | |||
| £ | 委派任务未结束,3次及以上擅离职守的 | |||
| £ | 每个综合考核周期迟到3次及以上的 | |||
| £ | 两年内未参与委派任务的 | |||
| £ | 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考核项 | 得分 | 说明 | ||
| 日常考核 (50 分) | 对日常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加权计分,加权系数为0.5 | |||
| 被管理服务对象评价 (20 分) | 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一次不满意扣5分 | |||
| 投诉 (10 分) | 专家被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专家资格 | |||
| 培训考核 (20 分) | 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本项不得分 | |||
| 奖励加分 (10分) | 奖励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 |||
| 使用专家处室(单位)评价意见 | ||||
| 专家工作 表现综合评价 |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 |||
附件2-3
专家履职负面清单
专家姓名: 使用处室:
| 序号 | 具体情形 | 处理或 惩戒方式 |
| 1 | 接受任务后,无故缺席委派任务的 | 禁止调用 |
| 2 | 三次及以上未按照回避原则主动回避的 | |
| 3 | 无故拒绝在审查结论上签字的 | |
| 4 | 向他人透露评审类或结论性工作任务结果或不符合项以及与工作有关的其他信息的 | |
| 5 | 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 取消专家资格 |
| 6 |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任务或以他人名义参加任务的 | |
| 7 | 在执行委派任务时不认真、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意见结论明显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8 | 专家工作结论两次以上要求复议,且证实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的 | |
| 9 | 违反保密规定,擅自记录、复制、带走或泄露任何任务资料的 | |
| 10 | 以市应急局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或服务、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 |
| 11 | 专家被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 |
| 12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经调查由于专家在执行任务活动中未发现的重大问题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 |
| 13 | 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等结果的 | 永不聘用 |
| 14 | 执行任务过程中有影响公正性的不正当行为,干扰、暗示、诱导或向其他专家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工作的 | |
| 15 |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有关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不及时按程序如实告知监管部门或企业,通过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相关问题,获取举报奖励的 | |
| 16 |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 |
| 17 | 故意刁难、打击报复被检查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影响、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 |
| 18 |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 |
| 19 |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
备注:1.本负面清单未尽事项,仍应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2.负面清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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