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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电梯维修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

发 文 号:[1994年]第6号
发布单位:[1994年]第6号

为加强对电梯维修单位的管理,提高电梯维修保养质量,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59号的规定,北京市劳动局决定对北京地区电梯维修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实行电梯维修单位安全资格审查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修的单位,于1994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市劳动局申请办理电梯维修安全资格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劳动局核发《电梯维修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证》。从事电梯维修经营业务的单位,持市劳动局核发《电梯维修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二、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与持有《电梯维修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证》的单位签订维修合同。
三、自1995年1月1日起,凡未领取《电梯维修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证》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电梯维修业务。
任何单位不得委托无《电梯维修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证》的单位承担电梯维修业务。
《电梯维修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证》不得涂改、转让。
四、电梯维修单位和使用单位应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接受劳动局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市劳动局将依法查处。对无证从事电梯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市劳动局提请工商局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的年审注册,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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