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考核发证的单位,每2年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2、删去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五项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坚…
北京市既有建筑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
北京市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
北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
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手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1修订)
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修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高空悬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