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危害源隔离】调墨、复膜、印刷工序应隔离设置。
第十四条【公告栏】印刷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警示标识】印刷企业应在可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作业卫生】印刷企业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不得在毒物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
第十七条【物料存放】印刷企业作业场所贮存挥发性物质(如油墨、稀料)的容器应在通风区域内密闭保存和隔离。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责任制】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业卫生职责,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管理】印刷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体检制度、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等。
(四)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列明可实施急救的医疗单位,应定期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危害因素检测】印刷企业应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当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作业。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危害告知】印刷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二十二条【危害申报】印刷企业应将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按照《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和变更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第二十三条【防护设施维护】印刷企业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培训】印刷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档案备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二)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
(三)各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五)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常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