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施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成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建立志愿消防队。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特点,组织制定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岗位职责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各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立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组织编制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和消防应急救援演练。定期研究和落实施工现场消防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及时、如实报告消防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严格吸烟管理,吸烟必须在吸烟区(室)内,吸烟区(室)要挂置统一的标志和有盛装烟头的器皿或设施;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和乱扔烟头、火种。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消防管理规定:
(一)每间宿舍必须设立一名消防安全责任人,其姓名要张挂在宿舍门口,负责宿舍日常的防火工作;
(二)严禁躺在床上吸烟,乱丢烟头;
(三)严禁在宿舍内烧香拜神和使用蜡烛照明;
(四)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使用电炉,不准使用电热器具(煮饭、煲水设立专门地方),电线上不得挂衣物;
(五)保持宿舍道路畅通,不准在宿舍通道、门口堆放物品和作业;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
(七)施工现场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人管理明火、燃气、燃油。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执行以下员工上岗前和日常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一)新员工上岗前应当进行防火知识、消防安全教育,并做好签到登记。
(二)要根据生产特点及时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半年组织一次义务消防队培训和演练。
(四)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安全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语。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以下防火检查登记制度。
(一)班组实行班前班后检查。
(二)每周由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三)认真做好动火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并有文字记录。
(四)认真落实消防隐患的整改、跟踪、复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对自查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整改情况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整改完毕或无法整改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实临时安全措施,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按期整改后,经复查方可恢复施工。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时,应依法及时处置。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