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兼任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部署安排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召开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和支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负责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人直接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将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贯彻到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采取措施确保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三)监督检查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或者违法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或者纠正;
(四)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分管部门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安监部门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二)中央驻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三)公安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履行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购买、道路运输公共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五)环境保护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污染事故调查、应急监测、废弃物处置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六)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七)渔政渔港监管机构履行渔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九)港口管理部门履行港口、码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海事管理机构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一)农机管理部门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二)铁路安全监督机构履行铁路交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三)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民用航空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四)建设部门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分别履行职责范围内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
(十五)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林业部门履行森林防火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六)电力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电力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十七)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履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
(十八)教育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其管理的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负责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部门、有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交通部门履行公路和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铁路部门履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城市公共交通、燃气、出租车行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履行相应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建设部门履行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矿山勘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管理职责;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其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科技、文化、卫生、商务、民政、广电、新闻出版、信息、体育、旅游、气象、地震、金融、保险、邮政、监狱、劳教、农业、农垦、水利、林业、粮食、食品药品、烟草、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分别对其指导、管理的行业(领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九)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履行煤炭、石化(含石油、天然气管道)、轻工、冶金、有色、建材、纺织、机械、电力、船舶、军工、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有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部门,履行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