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条 下列地点和位置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标志:
(一)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区域、车辆或者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二)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三)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配电站、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四)电力电缆沟、电缆井盖板;
(五)其他依法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标志的地点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电力调度等场所;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
(三)破坏、侵入电力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危害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
(五)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可能危及发电厂水库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其他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架空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及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动物体;
(四)擅自拆除沿墙线或者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闭路电视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体,张贴、喷涂广告标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标志或者标志牌;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该杆塔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移动、损害输电、配电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十一)擅自占用、毁坏地下电缆管道敷设其他管线;
(十二)其他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倾倒、排放腐蚀性化学物品和其他废弃物;
(二)烧窑、烧荒、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种植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五)开挖、填埋、取土、采沙、采石、打桩、钻探等作业;
(六)危害水下电力设施安全的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等作业;
(七)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通道和走廊;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志;
(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
(四)冲击、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工地的生产秩序;
(五)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书面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其他可能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以适应电力设施的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