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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18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发 文 号:C
发布单位: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省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以下简称执法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执法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执法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执法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监管局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六条  执法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条  执法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监管局规定的职责,根据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工作计划)。

  第八条  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执法监管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执法工作计划可以制定月、季度执法工作计划和针对特定时期和特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专项执法工作计划。

  第九条  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同级安全监管局批准实施。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同级安全监管局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条  根据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执法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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