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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24日

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

发 文 号:黔安〔2010〕7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0-07-13
实施日期:2010-08-01

    第十一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考核。

    (一)周考核制度。

    1.由县安全监管局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绩效实施周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周考核不合格。

    (1)对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的;

    (2)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制止措施的;

    (3)不履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

    2.在一个季度内,如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一次不合格的,给予警告;二次不合格的,给予严重警告;三次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二)年度考核制度。县安全监管局根据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报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具体工作绩效考核和奖惩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制订实施。

    1.优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改效果明显,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2.合格: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不合格: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违法违纪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县安全监管局提请县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四)在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成绩特别突出或连续二年考核获优秀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经县政府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县、乡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开招考国家工作人员时,同等情况下可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一)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告的;

    (二)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煤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的;

    (三)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

    (四)涉嫌犯罪的。

    第十三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被注销上岗资格证书予以辞退的,3年内不得参加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考,不得在全省范围内煤炭行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为保障工作的连续性,原有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给予一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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